衛生部近日發佈第56號部令——《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並決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和《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據悉,衛生部將對已審批的340種新資源食品按新《辦法》清理。
該《辦法》規定,生産經營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産品首次上市前應當報衛生部審核批准。新《辦法》明確了新資源食品是指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屬性的食品原料,將原來的針對食品産品管理轉變為管理食品原料;並規定了新資源食品的範圍,包括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種;因採用新工藝生産導致原有成分或者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原料等四種具體類別,增加了可操作性。
新《辦法》將原審批具體食品産品改為審批食品原料或成分,取消了批准證書,將審批新資源食品(包括相關內容)的形式改為以名單形式向社會公告,與公告名單實質等同的新資源食品産品不必再行申請。同時,新《辦法》簡化了新資源食品的審批程序,參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産品衛生許可程序》中關於新産品審批的有關規定,需經過初步技術審查、評估委員會審查和行政審查等環節。即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所有檢測報告,而是根據專家評估委員會的評審情況補充相應資料,既保證了評審的科學性,也減少了不必要的檢測。新《辦法》要求,生産經營新資源食品的企業必須遵守衛生部公告名單中規定的內容,保證其生産和使用的新資源食品與衛生部公告的新資源食品具有實質等同性,同時要建立新資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制度,發生使用安全問題時應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此外,新《辦法》對新資源食品標簽除了需符合國家有關食品標簽的標準要求外,還強調了新資源食品名稱及內容要與衛生部公告內容一致;並規定禁止宣傳或暗示産品的療效及保健作用,以區別於藥品和保健食品。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