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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8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對《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徵求意見

    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持保險公司穩定經營,規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我會起草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任何意見,請於2007年9月8日前發郵件至下列地址:

    Law@circ.gov.cn

    或傳真至:010-66011873

二○○七年八月七日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證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規範有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外資股權佔公司股權總額25%以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入股  

    第四條 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和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

    第五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2)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持續出資能力;

    (3)成立3年以上,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回避的原則,並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20億美元;

    (2)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3)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應達到其註冊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産總額的10%;

    (5)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投資人向保險公司所投資金應當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

    禁止投資人用銀行貸款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用貨幣出資,禁止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的財務報表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發起人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 外資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或置換。

    第十二條 禁止保險公司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

    第十三條 除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外,單個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其關聯方)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權不得超過同一保險公司股權總額的20%。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吸收境外金融機構參股,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五條 投資人應當按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有關規定,向保險公司報告其關聯方情況。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核查並真實、準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關聯方事項:

    (1)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

    (2)關聯方與保險公司關係的性質;

    (3)關聯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況;

    (4)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經濟性質、主營業務、法定代表人、註冊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三章 股權變更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權10%以上(含10%)的股東,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

    (2)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3)新增股東的名稱、組織形式、工商執照副本複印件、經營情況、出資人、擬增資金額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連續3年的財務報表;

    (4)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5)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減資證明;

    (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進行股權轉讓,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書;

    (2)保險公司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方,需提交受讓方名稱、簡介、組織形式、工商執照副本複印件、資信狀況、擬出資金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以及受讓方與其他股東之間關聯關係情況的説明;

    (3)股權受讓方為境外金融機構的,還需提交該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報告;

    (4)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變更持有公司股權總額10%以下的股東,應當在轉讓意向書或協議書籤署的10日之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條規定的書面材料,進行股權變更備案。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可以實施該股權變更。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2個月內未實際交割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投資人為其他機構代持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股權被凍結、司法拍賣的,應當自收到法院凍結的裁定或拍賣通知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 投資人通過司法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備案。

    第四章 股權質押  

    第二十六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股東質押股權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除質押的管理,及時將股權質押信息在股東名冊上進行登記。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將股權質押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並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全部外資股東投資比例佔保險公司股權總額25%以上(含25%)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公眾募集股本及已上市保險公司流通股的變更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項報表、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1999年12月24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佈的《關於規範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會令[2001]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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