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保監會正在聯合推動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今天表示,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組成的聯合調研組的調研結果認為,應首先解決立法保障問題,尤其要將環境污染責任險作為強制保險推出,法律依據尤為重要。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的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也是目前國際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
這位負責人説,就聯合推動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不久前,兩部門曾派出專門的調研組赴吉林、浙江等省進行調研。
經過調研,兩部門認為,地方環保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比較陌生。為此,兩部門提出,首先要解決立法保障問題,還需要建立企業環境風險評估體系,並根據企業環境風險的大小確定保險的對象、保險額度和保險費率等;應由法律明確在環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一些特定區域(如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資源損失及生態環境破壞等情況下,應由哪個部門提出索賠、賠償金如何使用和監管等。
對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追溯時效問題,兩部門認為,也要明確。他們提出,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續性的,對環境的損害可能要經歷相當長的時期後才顯現出來,因此,保險産品設計前對於賠償的追溯時效究竟多長應該界定清楚;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提供資金墊付用於社會儲備物資的調配與施救。
兩部門建議,要積極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工作,從立法層面為建立和實施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包括修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確水、土壤和大氣污染責任者對清除污染費用、對第三方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等。在此基礎上,逐步制定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專門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細化有關責任事故認定、損失評估標準、保險保障範圍、操作流程等具體內容;明確企業投保費用稅前列支,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其投保意識和積極性,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