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8日召開的青海全省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會議上,將於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亮相。由於《暫行辦法》明確通過“加強政府公共服務,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前所未有地彰顯了政府在解決群眾住房難方面的職責,充滿新意,關乎民生,因此《暫行辦法》剛一浮出水面,就格外搶人眼球,受人關注。青海省建設廳副廳長李群針對《暫行辦法》的制定過程、主要條款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解讀。
起草背景——4.65萬戶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不足10平方米
據李群介紹,隨著青海省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住房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城鎮住房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是,在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商品住房價格上漲過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集資建房行為還不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據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2005年對全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的不完全調查,全省當時7.76萬戶低保家庭中,住房建築面積人均在10平方米以下的困難低保家庭在4.65萬戶以上,8平方米以下的(含無房戶)有2.35萬戶以上,分別佔低保家庭的59.99%和30.3%。
為加快建立青海省住房保障制度,按照政府主導、量力而行、適度保障、循序漸進和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本著從解決住房最困難的低保家庭入手,逐步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過渡的思路,制訂了城鎮廉租住房《暫行辦法》。
總則體現——政府負責、應保盡保、按時發放、社會公開
在《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裏,首先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負總責、州(地、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關係。規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對州(地、市)、州對市縣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市縣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情況,每年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做出報告,並向社會公佈。
總則提出了工作原則和工作總體要求,明確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各地應將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全部納入以廉租住房為主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制定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到應保盡保。且按照國家要求,2007年年底前,西寧市要將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年底前,其他縣以上城鎮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考慮到青海省城鎮人口特別是縣以下城鎮人口較少的實際,《暫行辦法》所指的城鎮包含了其他建制鎮。做到應保盡保的標誌,是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在國家和省上規定的時間內,將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到手。
保障對象——低保家庭中無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8平方米以下住戶
《暫行辦法》將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定為:低保家庭中住房最困難的無房戶和人均居住建築面積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戶。其中無房戶指沒有房産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産權證書,無自有産權房屋的家庭,現租住公房、借住他人住房或居住臨時搭建住房的,均屬無自有住房的情況;人均住了多少平方米,也以擁有自有産權的房屋面積數量為準。不能供人居住的附屬建築如層高低於2.4米的煤房,可能在權屬登記時有所記注,房屋拆遷時應予補償,但不參與人均住房面積的統計。
保障方式——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實施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方式是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租賃住房補貼是當前不少省區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但結合青海省城鎮租賃住房房源較少的實際,要切實解決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難,就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實物配租住房。否則住房困難家庭即使拿到了租賃住房補貼,仍長期改善不了住房困難問題。為此,青海省確定用發放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實施住房保障。
保障標準——按每戶建築面積35平方米確定
《暫行辦法》提出“保障面積標準按每戶建築面積35平方米確定”(相當於套內建築面積30平方米)。儘管這在全國屬於偏低的保障水平,但有利於全面、迅速啟動青海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對租賃住房的低保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與保障家庭已有産權住房面積的差額乘以市場平均租金,給予全額補貼;實物配租的租金,在保障面積範圍之內的予以免收,超出保障面積按市場價收取租金。盡可能地照顧低保困難家庭。
兩點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對市場租金的提法,在發補貼時考慮低保家庭領取住房補貼後很難確定到哪去租賃住房,故這時的租金補貼應按當地當時的市場平均租金計算;實物配租超面積部分住戶應繳納的租金,由於其住房地段已確定,故按該地段的市場租金水平收取更為合理。二是《暫行辦法》本著“格外關注、多加留意、不能虧待”的原則,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孤、老、病、殘等低保家庭提出可適當減免租金,這裡也包括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無經濟來源(三無人員)的住房困難家庭。
廉租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暫行辦法》提出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也可適當集中建設,其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各地實際操作中要大、中、小戶型合理搭配,按低保家庭的實際人口以中、小戶型為主。
考慮實物配租的需要,《暫行辦法》規定各地“應根據當地住房租賃市場供應情況,合理確定實物配租比例”。同時規定“各地每年新建和政府出資收購的廉租住房面積,一般不低於當地當年新建住宅總量的3%”。這個比例對絕大多數城鎮來説是一個不高的要求,尤其在起步階段應當確保完成。
建廉租房——免徵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
《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廉租住房用地實行劃撥,優先供應、單獨列出;第十六條規定,“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給予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第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只要是確實作為社會廉租住房供應的,在改建舊住宅(區)和城中村房屋時也適用。
資金來源——省政府對廉租房建設和租賃住房補貼給予70%補助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暫行辦法》強調了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為第一順序之後,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的全部餘額,以及土地凈收益的10%以上,全部作為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財政資金的籌措和管理,實行省、州(地、市)、縣三級政府共同負擔、納入預算、專戶管理。明確省人民政府對各地城鎮廉租房建設和租賃住房補貼給予70%的補助資金。各地從公積金和土地收益中提取的資金也算地方籌措的資金。在計算實物配租建設資金時,為便於操作,廉租房每平方米造價全省一律定為1000元。( 張利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