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下發《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以進一步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農民受益水平,逐步擴大農民受益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包括統籌模式和具體補償方案,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基礎和核心。指導意見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模式目前主要有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和大病統籌三種模式。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制定和調整統籌模式的指導,逐步將省(區、市)內的統籌模式規範到1-2種。同時,各地要根據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範圍。省(區、市)內各縣(市、區)之間的補償水平差異不宜過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和籌資水平相當的地區補償水平應相對統一。
指導意見要求,合作醫療基金用於參合農民的醫療費用補償,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應列入合作醫療補償範圍。對當年參加合作醫療但沒有享受補償的農民,可以組織進行一次體檢。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參合孕産婦計劃內住院分娩給予適當補償,對病理性産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補償標準給予補償。門診補償分為家庭賬戶和門診統籌兩種形式。實行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要使大多數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直接受益。家庭賬戶基金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於衝抵下一年度參加合作醫療繳費資金。實行門診統籌的地區,要合理制定補償方案,明確門診補償範圍,設定補償比例,引導農民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就診。原則上農民在本地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不需辦理轉診手續,醫療費用補償提倡定點醫療機構墊支或現場報銷的方式。
指導意見還強調,當年籌集的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15%。實行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於建立大病統籌、門診家庭賬戶和風險基金;實行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於建立住院統籌、門診統籌和風險基金;實行大病統籌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於建立大病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合作醫療基金不宜再單獨設立其他基金。(衛生部新聞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