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按屬地管理原則,到所屬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照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雇工個人不繳費。啟動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後,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工傷保險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雇工發生工傷,將由個體工商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