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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解讀"百日行動":以租代徵 此風不可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2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以租代徵”,此風不可長!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就“百日行動”重點答記者問

    “以租代徵”,即未經農用地轉用審批,通過租用農村集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個問題,在全國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並呈蔓延之勢。對2005年1月1日以來的“以租代徵”問題進行集中查處,是這次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的工作重點之一。

    我們應該怎樣認識“以租代徵”行為,它對土地管理和調控産生了什麼樣的影響,為什麼將它列為“百日行動”的重點,國土資源部將從哪些方面入手加大整治力度?就這些問題,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接受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打開互聯網,搜索“以租代徵”,0.17秒查到近40萬條相關內容。“以租代徵”已演變成一個熱度很高的話題,它有什麼樣的特徵和危害?

    潘明才:説實話,作為一名國家土地行政管理者,我的心情非常沉重。“以租代徵”作為一種新的違法佔地行為,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

    最近,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對華北五省區市的調查發現,“以租代徵”主要有六種表現形式,一是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二是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三是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四是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仲介人促成租地行為,五是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六是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只有興辦鄉(鎮)村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或者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或者使用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除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之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對照法律規定,“以租代徵”的幾種形式共同的特徵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規避依法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規避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和安置,規避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非法出讓、轉讓、出租農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從宏觀經濟大局出發,嚴把土地供應閘門,嚴控建設用地規模。可是,大量“以租代徵”行為的發生,衝擊了土地閘門效應。根據歷年衛片執法檢查的實際數據估算,每年我國新增建設用地95%以上屬於農村集體農用地。而在新增建設用地中,違法佔用農村集體農用地的宗數、面積以及耕地面積,幾乎都在50%以上,情況比較嚴重,而“以租代徵”是主要的違法形式之一。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法,而且嚴重影響了國家土地管理的秩序,也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執行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因此,對“以租代徵”這種違法行為,如果不採取有力的整治措施,將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都將無法落到實處。

    記者:國土資源部對“以租代徵”是什麼態度,已經採取了哪些行動?

    潘明才:我們的態度很明確,就是堅決制止和查處“以租代徵”,堅決糾正這種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早在兩年前,也就是2005年8月,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非常明確地指出,嚴禁“以租代徵”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依法嚴肅查處“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2006年5月,國土資源部《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中,要求各地認真組織對“以租代徵”違法用地、閒置土地和別墅用地的清理,重點是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下發以來發生的各類違法違規用地的清理。對清理出的問題,要嚴肅處理,認真整改。

    2006年6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再次明確:“未依法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以租代徵’的,按非法批地從重處理;單位和個人擅自‘以租代徵’的,按非法佔地和擅自出租農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從重處理。”

    同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國務院31號文件規定:“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可以這麼説,現行法律政策自始至終對“以租代徵”沒有鬆口,各地“以租代徵”清理整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進展。如:北京市政府非常重視,在全市開展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對清理出的“以租代徵”違法用地登記造冊,列出清單,分門別類提出查處意見,目前已立案數和涉及面積數,分別佔總宗數和總面積數的62%、63%。天津在全部“以租代徵”違法案件中,共對10人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將5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但從實際情況看,這項工作尚未引起各級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對“以租代徵”還缺乏強有力的預防糾正措施,清理整治還很不全面、不徹底。也就是説,“以租代徵”蔓延之勢未得到有效遏制,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

    記者:“以租代徵”現象普遍存在,是不是意味著有很深層次的原因?

    潘明才:“以租代徵”的成因,確實是我們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從地方政府的角度來看,面對國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宏觀調控形勢,有的地方不是從節約集約用地上找建設用地的出路,而是默許“以租代徵”行為發生,甚至將“以租代徵”看作是解決當地用地矛盾、發展經濟的一種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徑。對用地企業來説,“以租代徵”可以繞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限制,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快捷便利地取得建設項目用地。

    不可否認,“以租代徵”行為受利益驅動,還有著強大的經濟動因。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一項對農民的問卷調查發現,73%的農民願意或比較願意以“以租代徵”的形式出租土地。這是個值得高度重視和研究的信號。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價值不斷升高,農民的土地一旦被徵,依照法律規定只能一次性領取徵地補償費。而“以租代徵”出租土地,甚至比自己搞種養業的收益要好,還保持土地所有權。受利益驅動,農民儘管知道“以租代徵”違法,但還是願意冒風險違法出租土地。當然了,這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和農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但由於這種出租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從長遠看,農民的收益不會長久。

    與此同時,現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查處“以租代徵”違法行為難度很大。由於案件查處不到位,不但起不到震懾和警示作用,反而成了違法者大膽效倣的樣板。

    總之,對“以租代徵”,我們的態度很明確,就是堅決糾正和查處,但因其牽涉面廣、情況十分複雜,我們必須創新思路和辦法,採取有針對性、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

    記者:這次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將“以租代徵”列為治理重點,是不是思路將有所突破,辦法將有所創新?

    潘明才:這次“百日行動”,將“以租代徵”列為治理重點之一。我們首要的任務是,剎風治亂,對當前“以租代徵”滋生蔓延之勢,要堅決説“不”。

    要充分利用衛片執法檢查等手段,將“以租代徵”的情況摸清摸實,督促各地對“以租代徵”進行全面清理,並將清理結果匯總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送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在此基礎上,對發現的“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現象,各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到位,認真整改。部將對各地查處糾正情況進行檢查,並督促各地積極研究從機制上、行政上採取措施,防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發生。

    在剎風治亂的同時,我們將研究解決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創新土地管理機制,拿出長遠有效的辦法,引導用地單位和個人,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用地,實現土地價值,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我們將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徵地制度改革,控制徵地規模,進一步依法明確徵地範圍,對於依法徵收的土地要合理確定徵地補償標準,拓展安置途徑,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將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工作,在符合規劃、計劃的前提下,探索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實現形式和管理措施。此外,嚴格界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挂鉤試點的內涵、範圍和規模,防止違背農民群眾意願,損害他們的利益。對於農村鄉鎮企業、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建設的必需用地,將在規劃修編和計劃指標編制中通盤考慮,作出安排,盡可能滿足合理的用地需求,加快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地區經濟的繁榮。 (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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