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的監督管理,規範其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産所有者權益,近日,財政部依照《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出臺《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標誌著財政部門在加強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設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該辦法將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分6章,共35條,明確了在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過程中金融企業、財政部門和評估仲介機構的職責、評估事項、評估核準和備案的程序、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辦法》充分考慮了金融行業和金融資産的特點,有利於完善國有金融企業的內控機制,嚴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減少行政審批,更好地從源頭上防範金融風險,預防金融腐敗,充分發揮評估機構的作用,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該辦法適用於在境內依法設立並佔有國有資産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和擔保公司。
《辦法》要求,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金融企業資産評估工作制度,完善檔案管理,加強統計分析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對金融企業資産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進行通報。同時明確,對金融企業在資産評估中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資産評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資産評估機構或人員在資産評估工作中違反規定的,將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