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理由:還山於民,還林於民。林權改革被稱為是繼土地改革、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的第三大改革。
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重要途徑。一項對先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福建、江西、遼寧、浙江四省農戶進行的隨機抽樣調查顯示:林改後,林農收入顯著增加。而試點地區的實踐證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也是加快推進生態建設和保護的重大舉措。保護好森林資源,光靠堵和禁不行。産權越是清晰,責任越是明確,對山林的培育才越有效,管護才越到位。
11月1日,海南省林權改革試點縣工作拉開序幕,澄邁率先試水。這意味著海南省林權改革已經進入實際操作階段。相信不久的將來,海南省廣大農民將迎來平等享受林權改革成果的一天。
一系列動作顯示,海南林權改革試點行進的腳步明顯加速。
前一段時期,澄邁、昌江、白沙、屯昌等四個縣的領導班子頻頻前往江西、福建、雲南考察林改工作。省人大、省政協的有關領導在省林業局有關負責人的陪同下也連續造訪林改走在全國前列的省份。近期,省政府審議通過《海南省集體林業産權制度改革總體工作方案》,計劃在5年內完成集體林權改革。根據森林資源類型的不同特點,入選的澄邁、昌江、屯昌、白沙要在明年年底完成林權改革試點工作。
今天,澄邁林權改革試點工作動員大會召開,意味著海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從醞釀轉入“破冰”前行階段。
“集體林”實際人人沒份
“名義上集體所有人人有份,實際上人人沒份,廣大農民既沒有經營權,也沒有收益權。”澄邁縣縣長楊思濤説,不少地方名義上是集體商品林地由村民進行經營管理,實際上只是幾個村幹部在操縱。林地發包、採伐、收入、開支都是村幹部説了算,農民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不高。有的村民乾脆管“集體林”叫做“幹部林”。村民認為,林地的發包、收益和自己關係不大。
據了解,有的幹部擅自外包,侵佔集體和村民利益,導致幹群關繫緊張;有的幹部為追求眼前利益,將大量集體林地低價或整體發包給企業種植西瓜、甘蔗、菠蘿、芒果、綠橙、橡膠等,村裏的農民則無地可用。
省林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海南省集體林地對內發包給本村村民,主要集中在1981年至1983年,1985年至1987年兩個階段,但不完善也不全面,全省林地糾紛錯綜複雜,農民與農民、農民與林場、農民與公司、村與村、村與農林場、鄉鎮與鄉鎮之間的林地糾紛持續不斷。
楊思濤説,山林這個農村重要的生産資料變相集中到少數人手裏。由於租金過低、租期過長等原因,大多數群眾從集體經營的林木林地中得不到直接收益。
林權改革勢在必行
全省規劃林地面積3100.1萬畝,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60%。其中公益林地1348.5萬畝,佔43.4%,商品林地17516萬畝,佔56.6%;國有林地1817.2萬畝,佔58.6%,集體林地1282.9萬畝,佔41.4%。在1282.9萬畝集體林地中,公益林地394.3萬畝,商品林地888.6萬畝。
據全省林業部門調查,全省集體商品林地中,已發包640.2萬畝,未發包248.4萬畝。少數人佔有大量林地,事實上的 “幹部林”、“大戶林”、“外包林”比較普遍。
儋州市東城鎮洪山村委會洪山村民小組陳建助,全家7口人,只有林地3畝。而本小組有的大戶擁有林地200畝—300畝。萬寧市龍滾鎮樂內村委會品甬村小組村民曾慶安,擁有林地僅2畝,而同村有的大戶佔有林地400多畝。
“還山於民,還利於民的呼聲很高!”省林業局副局長秦忠文表示。林權改革全面鋪開,將涉及到888.6萬畝集體商品林地的歸屬。考慮到林權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按全省森林資源分佈及地類類型特點,選擇山區、丘陵、平原類型中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市縣作為改革試點縣,已擬定的有白沙、屯昌、澄邁以及昌江。
秦忠文介紹,海南為林權改革已作了大量的準備和鋪墊工作。已分批組織工作人員赴島外學習取經,還結合海南實際起草一系列的操作辦法和指導意見。激活林業生産要素
早在2003年,一項重大改革開始在福建、江西、遼寧、浙江等省率先推進。這項以明晰産權、減輕稅費、放活經營、規範流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截至目前,使5.25億畝林地已分到農民手中。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繼家庭承包責任制後,基層和農民的又一次大創造,農村經營制度的又一次大創新,農村生産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説,農民最懂得自己的利益從哪來,到哪找。過去為什麼會出現越窮越砍、越砍越窮的惡性循環?因為農民從林地、林木中得不到實惠。一旦調整好林業産權關係,將山林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交給農民,農民經管林子和增加收入就進入良性循環。“山定主,樹定根,人定心”,才能實現“山當田耕樹當菜種”。
前往江西、福建、雲南等地考察的澄邁、昌江、白沙的領導幹部們,對於當地林權改革的效益大為嘆服。在實施林改的地區,農民把山當田耕,把樹當菜種,山林産出率明顯提高。2006年福建林農增收15億元,主要是集體林業發揮作用。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區的農戶從林業獲得的收入已佔家庭總收入的一半以上;永安市農民人均林業收入達到2430元,同比增長10.45%。隨著産權的落實,農民對林地和林木有了處置權,市場交易應需而生。江西2006年建立30個區域性林業産權交易中心,在這裡農民可以隨時交易,實現了林地、林木的快速流轉。部分急需錢的農民,分到山林後將一部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交易,一邊收取山場租讓金,一邊又參加造林公司勞務,兩頭獲利。
海南省林業産業協會主要負責人認為,分山分林,並不是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而是希望通過林權制度改革,明晰林地産權能解放生産力,創新體制機制,又能為林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前提條件。根據外地經驗,林改後可實現幾大轉變:“要我造林”轉變為 “我要造林”,由過去“漠不關心”轉變為“主動管護”,由過去的“粗放經營”轉變為“科學經營”,由過去的“不敢投入”轉變為“舍得投入”。
核心是利益調整
海南省林權改革的一些具體指導意見尚在修訂之中,主要內容包括了調處林地林權糾紛、明晰産權、減輕負擔、放活經營權、建立流轉機制、推進綜合配套改革等。方案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尊重農民意願、讓農民得實惠;堅持依法辦事,公正公平公開;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政策連續性。探索建立多种經營形式並存、責權利相統一的集體林業經營體制,逐步實現森林資源增長、林業産業發展、農民生活寬裕、農村穩定和諧的目標。
林權改革中的“均山制”把山權真正還給農民,等於重新調整了財産關係。這種注重公平的山權、林權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基層黨政部門和農民群眾的關係。林權制度改革是民生問題,也是民心問題,其核心是利益的再次調整,突出體現還山於民,還權於民,還利於民。
根據海南省原則通過的《海南省集體林業産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在調整完善林業經營體制、明晰經營主體中規定:對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凡合同合法、租金合理的,要予以維護;對合同合法,但租金過低、期限過長、面積過大、群眾意見大的,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堅持把國家和省減免稅費和降低育林基金的好處落實到農戶的原則,充分協商,調高租金,妥善處理;對違法違規發包的,要依法收回山林。集體山林流轉收益70%以上應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為了體現農民的參與主體、決策主體原則,方案規定,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要按照《村民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簽訂承包合同。産權一經明晰,應當及時核發林權證,已經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它證書的,一律取消,重新換發林權證,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鄧建華)
國家林業局抽樣調查四省顯示:近九成農戶林改後增收
日前,國家林業局宣傳辦公室、中國林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組織對先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福建、江西、遼寧、浙江四省農戶進行隨機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林改後,林農收入顯著增加。
從問卷調查統計結果分析得出以下6個結論:第一,林權改革深受農民歡迎。林改地區的群眾100%擁護林改,96%的農民對林改滿意;尚未參加林改的農民中有83%很想實行林改。第二,林權改革後農民收入顯著增加。家庭年均收入增加500元以上的農戶佔58%,其中增加1000元以上的佔28%,增加500元以下的佔30%。第三,各地落實林權改革政策全面。認為全部落實了“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政策的佔96%,99%的林地已經領取或正在辦理林權證。第四,林權改革高度體現村民自治。村民參加投票率達93%,反映村幹部民主的票數達99%,90%的農戶認為分戶承包公平,94%的農民參與了村裏林改決策、執行和監督。第五,林權改革後農民對經營林業信心十足。83%的農民認為造林積極性明顯提高,83%的農民打算增加對林業的投入,77%的農民認為林改後亂砍濫伐現象明顯減少。第六,政策宣傳到位。98%的農民了解林改的基本政策,90%的農民對林改政策保持穩定放心。(鄧 輯)
[權威聲音]
林改的三個重大意義
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至少有三個重大的現實意義。一,對於認真地貫徹中央提出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意圖、保證新農村建設順利沿著正確方向推進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來促進當地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際上會對別的地區包括平原農區的新農村建設,提供一種非常好的示範。二,對於緩解我國木材供求的緊張局面、最終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快速的增長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從我們整個農林牧業、大的農業發展的前景以及國民經濟發展對大農業的要求來看,矛盾和差距還是非常大的,通過林權制度改革來調動廣大林農積極性,實際上等於為國內林産品的供給創造了一個不竭的源泉。三,林權制度改革及其所衍生出來的一系列其他方面的改革,為推動整個農村改革的深入,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集體林權改革進程中反映出來的一系列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於如何認識深化農村改革構成一個很重要的藍圖。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
改革激發出林業發展新活力
林權改革激發出林業發展新活力。儘管各地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但都蘊含著保障農民物質利益、尊重農民民主權利的基本內涵,既借鑒了耕地家庭承包經營的做法,又有所發展和突破,為全國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主要內容是:全面落實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實現還山於民、還權於民、還利於民,讓廣大林農耕者有其山、耕山有其責、務林有其利、致富有其道。主要做法:一是明晰産權,放活經營。二是確權發證,保障權益。三是完善機制,規範流轉。四是配套改革,優化環境。
——國務院研究室農村司司長黃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