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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發《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7日   來源:郵政局網站

    為履行國務院賦予國家郵政局的監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國家郵政局近日以國郵發[2007]152號文件,發佈了《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禁寄物品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各寄遞服務企業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規定,嚴把收寄關,嚴格加強驗視工作。要求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高度重視寄遞服務的安全監管,重抓“源頭”,完善手段,加強對各類寄遞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據訊,下一步,國家郵政局將組織開展《辦法》的宣貫工作,讓《辦法》深入企業、深入消費者,成為保障快遞服務安全的共同準則。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

(試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五)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钚等。

    (六)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

    (八)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九)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十)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倣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

    (十二)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寄遞服務企業對禁寄物品處理辦法:

    (一)企業發現各類武器、彈藥等物品,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處理,疏散人員,維護現場。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二)企業發現各類放射性物品、生化製品、麻醉藥物、傳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藥,應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門及按應急預案處理。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三)企業發現各類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收寄環節發現的,不予收寄;經轉環節發現的,應停止轉發;投遞環節發現的,不予投遞。對危險品要隔離存放。對其中易發生危害的危險品,應通知公安部門,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採取措施進行銷毀。需要消除污染的,應報請衛生防疫部門處理。其他危險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對內件中其他非危險品,應當整理重封,隨附證明發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遞環節領取。

    (四)企業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應及時通知公安、國家安全和新聞出版部門處理。

    (五)企業發現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爛的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通知寄件人領回的可就地銷毀。

    (六)企業對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他寄遞物品和設備的,收寄環節發現後,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經轉或投遞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七)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應移交海關處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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