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産權局發佈《關於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有序推進知識産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建設工作,在全國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公共服務工作。
《意見》從工作原則、維權援助對象、維權援助內容、維權援助程序、中心的建設與運行,以及監督管理、申報審批七個方面對知識産權維權援助中心建設提出要求。
《意見》規定,知識産權維權援助中心要秉承發揮優勢、積極推進,整合資源、協調運行,公開公平、優質高效的工作原則,援助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産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中國公民與法人,或者是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産權事項或案件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申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侵權行為地,或對方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維權援助申請。知識産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符合《意見》規定條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維權援助申請。知識産權維權援助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同時遞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援助對象屬於經濟困難的,應提交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心在收到維權援助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針對中心的監督管理問題,《意見》指出,地方知識産權局負責中心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積極組織開展對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指導、培訓和監督工作,通過培訓等方式,不斷提高維權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與水平。國家知識産權局對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的重要事項進行統籌安排,建立對中心的指導、監督、規範和扶持機制;組織條件成熟、工作基礎好的中心,在海外主要國家和地區開展相應工作;對中心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總結部署,對工作突出的予以重點支持;對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對違章運行的停止其運行。
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各知識産權示範城市創建市、試點城市知識産權局:
現將《關於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並將落實中的情況和意見及時報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電 話:010—62083631 62086566 傳真:010—62083091
電子郵件:zhifa@sipo.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國家知識産權局協調管理司執法管理處
郵 編:100088
關於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當前,知識産權工作在我國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加強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推進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會保護和運用知識産權的能力,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需要。同時,我國知識産權工作已開展20多年,培養了一支素質較高的隊伍,積累了相當的經驗與資源,一些地方在知識産權維權援助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這為有效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礎。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深入貫徹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履行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職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我局決定在全國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公共服務工作,有序推進知識産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建設工作。
一、工作原則
(一)發揮優勢,積極推進。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針對社會需求重點,充分利用和發揮優勢,積極推進維權援助工作,不斷完善維權援助工作機制。
(二)整合資源,協調運行。中心的運行要與現有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機制相協調,充分調動和整合社會各界資源,為維權援助對象提供有效服務。要通過維權援助工作,積極推動、支持各類知識産權仲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三)公開公平,優質高效。要公開知識産權維權援助的政策、措施與方式,向符合條件者公平地提供服務與支持。要不斷提高維權援助工作的質量,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維權援助工作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二、維權援助對象
(一)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産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中國公民與法人 ;
(二)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産權事項或案件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維權援助內容
(一)組織提供有關知識産權的法律法規、申請授權的程序與法律狀態、糾紛處理和訴訟諮詢及推介服務機構等服務;
(二)組織提供知識産權侵權判定及賠償額估算的參考意見;
(三)為具有較大影響的涉外知識産權糾紛以及無能力支付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中國當事人提供一定的經費資助;
(四)協調有關機構,研究促進重大涉外知識産權糾紛與爭端合理解決的方案;
(五)對疑難知識産權案件、濫用知識産權和不侵權訴訟的案件,組織研討論證並提供諮詢意見;
(六)為重大的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組織提供知識産權分析論證和知識産權預警服務;
(七)對大型體育賽事、文化活動、展會、博覽會和海關知識産權保護事項,組織提供快捷的法律狀態查詢及侵權判定等服務。
各地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知識産權工作現狀,根據實際需求,對中心的援助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四、維權援助程序
(一)申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侵權行為地,或對方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維權援助申請。
(二)知識産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維權援助申請。
(三)知識産權維權援助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同時遞交下列材料: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援助對象屬於經濟困難的,應提交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心在收到維權援助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第(一)項和其他條款所規定的條件。
中心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並可視情況進行調查。
中心應當及時對維權援助申請作出是否予以維權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條件者,應作出同意提供維權援助的書面決定,並儘快組織落實;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當地知識産權局重新審議一次。
五、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一)設 置
各中心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設置。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的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少於6人;設在地級市的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少於4人。中西部地區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二)條件保障
我局根據中心的運行情況提供適當的支持,各地方知識産權局主要依靠地方財政給予中心必要的資金支持。要創造條件,協調有關機構與組織,建立知識産權維權援助資金。
各中心必須具備一定的場地、辦公設備等條件,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的中心,辦公場地不得少於80平方米;設在地級市的中心,辦公場地不得少於5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三)工作機制
中心通過組織協調有關仲介機構、研究機構、社會團體與專家,依照規定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
各地應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中心的工作方案或操作辦法,報我局審批後施行。
對維權援助中的侵權判定、論證分析和代理等服務工作,中心應組織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仲介服務機構人員和其他機構專業人員承擔。
各中心應積極開展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合作單位庫、專家庫等必要的基礎工程建設。合作單位名單、專家名單應報我局審核備案。合作單位與專家名單的確定與調整,採用自願申報、公正審核、統一標準、動態進出的工作機制。
各中心應根據工作需求,結合工作經費、人員數量等條件,確定知識産權維權援助規模,確保維權援助的質量與水平。
六、監督管理
地方知識産權局負責中心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地方知識産權局要積極組織開展對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指導、培訓和監督工作,按年度表彰獎勵維權援助先進工作者,通過培訓等方式,不斷提高維權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與水平;要建立健全維權援助檔案;要對違紀違法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積極防範騙取援助資金事件的發生,對弄虛作假,騙取援助資金者,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我局對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的重要事項進行統籌安排,建立對中心的指導、監督、規範和扶持機制,組織條件成熟、工作基礎好的中心,在海外主要國家和地區開展相應工作。
我局對中心的工作組織年度檢查,進行總結部署,對工作突出的,予以重點支持;對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對違章運行的,停止其運行。
我局對中心的工作人員組織上崗培訓和業務研修,對表現突出的維權援助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七、中心的申報與審批
中心設立的條件為:能保證一定的工作人員、場所和經費,當地政府重視知識産權工作,有比較好的知識産權工作體系和工作基礎,知識産權工作發展態勢較好,當地對知識産權維權援助的需求較強。
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以及對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有較強需求的城市的知識産權局,可以向我局申請在當地設立知識産權維權援助中心。提交的申報材料中,除工作方案外,還應包括對機構設置、工作人員詳細情況、辦公場所、計算機及網絡軟硬體條件配備,以及經費保障的説明。我局協調管理司負責申請的受理。我局將綜合考慮各地實際工作開展情況、條件配備、人員情況和工作需求,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