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常務會19日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環保廳廳長史振華11月12日透露,即日起將在江蘇省太湖流域選擇跨行政區域的主要入太湖河流開展試點。
《補償辦法》規定,在市、縣行政交界設立監測斷面,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採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斷面水質達到規定的控制目標。凡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上遊地區設區的市應當給予下游地區設區的市相應的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資金;直接排入太湖湖體的河流,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將補償資金交省級財政。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江蘇省將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因子及標準暫定為:化學需氧量(COD)每噸1.5萬元;氨氮每噸10萬元;總磷每噸10萬元。目前,試點河流已經確定,包括南京、無錫、常州、鎮江4市範圍的胥河、丹金溧漕河、通濟河、中河(北溪河)、南溪河、武宜運河、陳東港。(杭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