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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就安全事故報告處置辦法再次徵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7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關於再次徵求《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送審稿)》修改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根據總局局長辦公會議要求,政法司商調度統計司起草了《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9月底在網上徵求了意見。根據大家的意見,我們對辦法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辦法送審稿。現再次在網上徵求意見,請於本週五(21日)前將意見用電子郵件直接返給我司法規處。

    聯絡人:鄔燕雲 A125

    電子郵箱:wuyy@chinasafety.gov.cn

    電 話:0106-64463317(帶傳真)

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産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報告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關生産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産安全事故信息,是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已經發生的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的範圍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確定。

第四條 生産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保障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進行。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報告

第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七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明確事故信息處置機構,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八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報告後,應當於2小時內對報告的內容進行核實,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事故信息。對需要補充的,應當要求事故發生單位及時提供。

第九條  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條  事故信息上報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續報事故救援情況。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每2日續報1次。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舉報後,應當立即與事故單位或者下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絡,查證核實情況。

下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上級的事故舉報情況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並報告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已經發生的事故,下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事故查證核實的簡要情況在5日內報告上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詳細查證情況在2個月內報告。

第十二條  事故信息經初步查證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值班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有關負責人,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報告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之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事故信息的通報制度,及時溝通事故信息。

 

第三章  事故及事故信息的處置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責任制,明確有關內設機構的職責分工,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實、跟蹤、分析工作。

第十五條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除按規定報告事故信息外,應當立即召開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會議進行研究,確定並實施相關處置措施。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會議研究的要求,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赴事故現場,指導有關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或者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後,應當保持與本單位信息調度部門的聯絡。出現重大事故信息變化的,應當隨時向信息調度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發佈事故信息。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佈事故信息。

第十九條  根據事故信息的情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有關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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