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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9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保監發〔2007〕118號

    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加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建設,切實發揮保險業社團組織職能,保監會制定了《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積極支持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仲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行業社團組織建設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受到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

    2004年,我會出臺了《關於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的指導意見》,對規範保險社團組織建設,促進保險市場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當前,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市場形勢日新月異,市場主體不斷增加,市場各方對行業社團組織的期望與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行業社團組織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輔助管理、自律和服務職能。

    為深入貫徹中央及國務院的有關精神,結合保險市場發展現狀,現將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中的有關意見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原則,以有利於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於維護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於社團組織自身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為目標,進一步完善體制和機制,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

    二、性質宗旨

    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內的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的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其工作宗旨是:開展保險理論與政策研究,組織保險學術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保險理論繁榮發展。

    三、社團定位

    (一)行業社團與業務主管單位的關係。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管理境內註冊並開展活動的保險業社團組織,對保險業社團組織的登記、註冊、年審、換屆、改選、章程修改等進行初審,對按章程選舉出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選進行審查同意,對組團出國訪問事項進行審批。中國保監會授權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的地方性保險社團組織進行管理。

    業務主管單位應積極培育和扶持保險業社團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規和社團組織章程開展工作,將社團組織發展納入行業整體發展規劃,努力實現其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保險業各級社團組織應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完成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的各項工作,及時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以及各種重要活動和重大事項等。

    (二)保險業社團組織之間的關係。全國、省、地市保險社團組織之間沒有隸屬關係。省、地市保險社團組織應積極參加全國保險社團組織的有關活動,並認真履行會員職責。在具體職能上應各有側重,互相協調,互為補充,嚴格按照社團組織章程行事,涉及具體事項時,加強協調溝通。

    (三)地市保險行業協會。各地可根據當地保險發展需求,逐步成立地市保險行業協會,並可作為會員加入各省保險行業協會,依照其章程和規定,享受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保監會派出機構要堅持以需要為原則統籌並加強地市保險行業協會建設。

    四、社團職責

    (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1、自律方面。一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二是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産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對外發佈。四是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五是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2、服務方面。一是積極參與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二是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三是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五是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六是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八是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鑒先進做法,支持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維護保險業利益。九是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二)保險學會。保險學會的基本職責為:研究與服務。重點發揮研究職能,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推動保險理論繁榮發展。同時做好科研鑒定、教材評審、學術信息交流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1、研究方面。一是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業內學術交流、學術信息溝通和學術創新。二是為保險業改革發展和防範風險獻言獻策,可參與研究保險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等工作。三是開展專項課題研究、調查研究,組織課題申報、評審。四是促進保險業與國內外其他行業進行學術交流與研討。五是依託學術刊物,組織編寫反映保險研究成果和業內動態的文章、信息。

    2、服務方面。一是為會員提供科研成果鑒定、展覽會等服務。二是設立有關獎項,獎勵在保險理論研究、産品創新和教學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三是健全學術信息數據庫,完善學術信息分享機制。四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政策與理論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五是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五、組織機構

    保險業社團組織應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加強黨組織建設,健全組織體系,完善決策機制,規範日常管理,實踐社團組織宗旨。

    (一)組織體系。按照社團組織管理規定,保險行業社團組織應建立健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具體如下:

    1、會員代表大會。社團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屆至少召開1次,由會員單位派代表參加。

    2、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並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可以連選連任。社團組織可以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具體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為保證社團組織重大決策通暢,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

    3、專業委員會。為保證專業領域發展,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學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自身特點,設立專業委員會。

    會員單位可以根據性質或需要,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專業領域的發展事項由專業委員會研究,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員選舉産生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行使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職權。主任委員和委員接受社團組織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專業委員會不再下設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由社團組織秘書處辦理。

    4、秘書處。秘書處是行業社團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社團組織應建立健全勞資制度、黨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秘書處工作人員要實現專職化,逐步取消企業派駐工作人員制度。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

    上述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的職責和工作機制,以及會員、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的資格條件由社團組織自行制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人員管理。保險業社團組織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職基本條件,可參考《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自行制定。

    1、會長。保險行業社團組織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或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鬚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會長、副會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的,應在1個月內辭去社團組織職務,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的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社團組織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應在業內享有一定威望,熱心社團組織工作,並符合社團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每屆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會長的主要職責為: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織研究社團組織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向理事會提交社團組織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彙報工作;聘任、聘用社團組織各類專職人員;簽發社團組織重要文件和社團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2、秘書長。秘書長為社團組織專職職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具體職責由社團組織章程制定。秘書長人選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

    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秘書長因故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序産生。

    3、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社團組織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選聘專職工作人員,並逐步實現職業化。應注重社團組織工作人員年齡結構,爭取建設一支老中青相結合、以年富力強人員為主的社團組織隊伍,保證社團組織建設的高起點、規範化和長期化。

    六、會員管理

    隨著市場主體種類和數量的增多,入會需求不斷增加,為加強會員管理,鼓勵社團組織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保險行業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加入協會,以體現自律意願,提出服務需求。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保險仲介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保險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應按照法人與分支機構分類,分別加入全國和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即法人總公司應加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省市分公司應加入當地省、地市保險行業協會。為保證地方行業協會發揮自律職能,加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總公司設在地方的單位會員,應積極支持地方行業協會的工作。

    保險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保險業經營性機構以及與保險業相關的科研單位、學術團體、教育單位及專家學者可以申請成為學會會員。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社團組織事項的表決權,有權參與社團組織活動,並優先獲得社團組織服務。會員應大力支持社團組織工作,認真執行章程和決議,及時足額交納會費,遇有重大事項選派懂業務、能決策的人員參加議事活動,完成社團組織交辦的工作。

    省保險業社團組織應自動加入全國保險業社團組織,地市保險業社團組織應自動加入省保險業社團組織,成為其特別會員。

    七、經費管理

    保險業社團組織可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事項獲取收入等途徑籌措經費。其中,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一)合理確定社團組織經費額度。社團組織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

    (二)健全會費收取和使用制度。社團組織會費收取可採用固定標準,也可根據會員業務規模、機構數量確定收取比例,可以參考監管收費辦法擬定。會費收取的原則和具體辦法以及拖欠會費的處罰措施由理事會研究提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列入社團組織章程或單獨制定。社團組織經費收支情況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應聘請業務主管單位或民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審計。社團組織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進行財務審計;社團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法定代表人為兼職的,應對在社團組織工作的具體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三)大型活動經費。社團組織經費充足的,年度工作計劃外的大型活動經費應從社團組織會費中列支。社團組織經費不足的,年度工作計劃外的大型活動經費可單獨籌集。

    (四)開展有償服務。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社團組織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服務所得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應將全部收入用於社團組織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

    (五)工資及福利。社團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應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社團組織實際情況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本指導意見發佈後,《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04〕17號)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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