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北京市進城務工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資金劃轉到本人所在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待遇。這是從市勞動保障局1月14日召開的《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新聞座談會上獲悉的。
2008年1月1日開始,《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在北京市全面實施。與原來的農村養老保險不同的是,按月享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個人賬戶資金的基礎上,增加了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市、區縣財政共同籌集。
享受“新農保”待遇條件有二
1月14日,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發佈了“新農保”的實施細則。據了解,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的條件有二,一是達到領取年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二是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已年滿45周歲的男性和已年滿40周歲的女性,不受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限制,只需每年按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
5種特殊人群保險可銜接
為使“新農保”更加人性化,市勞動保障局還制訂了5種特殊人群保險銜接規定。一是轉居人員,參加“新農保”後轉居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保的繳費,可按相應年度“城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折算繳費年限;二是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城保”的進城務工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條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規定將資金劃轉到本人所在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按“新農保”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加“城保”滿1年的繳費,視同為“新農保”繳費1年的年限;三是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的城鎮戶籍人員,如不享受其他的社會保險待遇,可繼續享受“農保”待遇;四是已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人員,如條件發生變化,又享受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公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將不再享受基礎養老金;五是《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參加“農保”年滿55周歲以上的女性,從《試行辦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按60周歲相應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新農保”個人賬戶可繼承
有關負責人介紹,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
新聞鏈結
參保人員如何繳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20日。
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在2008年5月31日前繳納當年的保險費,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繳費時間最遲不超過達到領取年齡的當月。
新參保的人員,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應繳納的保險費到村委會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的人員,持本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和應繳納的保險費到村委會辦理續繳手續。
領取新保險待遇有何手續
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不符合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