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7]416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和《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1〕388號)的規定,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對《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1〕388號)的規定,特製定《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的基本建設項目的貸款(不包括軟貸款)。
第二章 貼息原則及範圍
第四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對於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
第五條 貼息範圍:貼息項目除國務院規定外,原則上為基本建設貸款安排的中央級大中型在建項目。大中型項目的劃分標準仍按照原國家計委確定的項目審批標準執行,即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為大中型項目。根據國家的産業政策和經濟結構,具體確定以下行業和項目為財政貼息對象:
(一)農業:
1.國家商品糧基地建設項目;
2.天然橡膠林基地建設項目;
3.大洋性專業漁船購建項目。
(二)林業:
1速生豐産林基地建設項目;
2天保工程轉産建設項目。
(三)水利: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樞紐工程(不含電廠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屬水利樞紐工程;
2.南水北調水利樞紐工程;
3.除前兩項外的西部地區重大水利樞紐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所屬的監獄、勞教項目。
(五)經科技部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綿陽科技城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
1.開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供電、供熱、供氣、供水、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項目。
2.開發區內政府所有,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支撐平臺建設,以及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內容包括:物理場所建設、軟硬體設備系統購置以及專用軟體開發等,不包括企業擁有和開發的部分。
3.開發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統一修建的政府所有的多層標準廠房。
4.開發區內其他符合公共財政支持範圍的基礎設施項目。
(六)軍工集團“三線”搬遷項目。
(七)核電項目(優先考慮國內設計和製造的堆型)。
(八)西部鐵路項目。
(九)國務院確定需要貼息及經財政部確認的其他項目。
上述排序作為優先安排財政貼息資金的依據,但國務院確定需要貼息的項目除外。已享受財政部門其他貼息的基建項目,不再享受基建財政貼息。
第六條 貼息資金計算:貼息資金根據項目單位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餘額、當年貼補率和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數計算確定。
第七條 貼息期限:原則上按項目建設期限貼息。除特大型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超過5年。
根據基礎設施項目的特點,對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對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除特大型項目外,均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
以下項目均不予貼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借款利息;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貸款;在貼息範圍內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
第八條 貼息標準:財政對基本建設項目的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財政貼息的貼補率由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項目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和項目對貼息資金需求一年一定(國務院特定的項目除外),原則上不高於3%。同時,為鼓勵自主創新,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按照各開發區自主創新能力指標測算排名,拉開差距,分兩檔分別予以貼息,貼補率差距在30%左右。
第九條 貼息時間為上年9月21日至當年9月20日。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凡已申請其他貼息資金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見附表1)一式兩份,並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經貸款經辦行簽署意見後,除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綿陽科技城基礎設施項目外,上報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綿陽科技城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上報省級財政部門,並抄報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系統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于當年10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後,于當年10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未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的材料,財政部不予受理。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分類別填報具體項目和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打捆上報,否則不予貼息。
第十二條 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等條件,加強對當地項目單位報送的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材料真實性的審核,剔除重復多頭申報項目,並將審核的書面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隨申請貼息材料一併上報財政部,以便財政部在核定財政貼息時參考。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各部門(地區)上報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查後,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具體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數,並按規定下達預算。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或超過規定上報時間的項目,財政部不予貼息。
第十四條 財政貼息資金撥付到主管部門的,各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通過兩級財政結算的,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分以下情況處理:在建項目應作衝減工程成本處理;竣工項目作衝減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貼息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貼息資金下達後,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髮揮效益。並於每年年底向財政部報告貼息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貼息比率等事項填報貼息申請表。同時,財政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保證貼息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財政貼息資金。
第十八條 凡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的,由財政部門停止撥付或收回項目的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全面核查。對有關人員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今後如無調整,每年辦理貼息不再另行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3〕421號)同時廢止。
附表:1.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
2.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