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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來源:建設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局(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  

    《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十幾年來《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施行的基礎上,及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所制定的法律。《城鄉規劃法》的施行,將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在城鄉經濟發展與建設中,加強對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産的保護與合理利用,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堅持社會的平衡發展,從而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城鄉規劃法》的施行,還將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及所屬各有關部門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要從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城鄉規劃法》的重大意義,增強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城鄉規劃工作做得更好。

    二、堅持遵循《城鄉規劃法》的基本原則

    1、堅持城鄉統籌。《城鄉規劃法》體現了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城鄉、區域協調互動發展機制基本形成”的目標要求。各地在制定城鄉規劃的過程中應統籌考慮城市、鎮、鄉和村莊發展,根據各類規劃的內容要求和特點,編制好相關規劃。實施城鄉規劃時,要根據城鄉特點,強化對鄉村規劃建設的管理,完善鄉村規劃許可制度,堅持便民利民和以人為本。

    2、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堅持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認識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短缺和環境容量壓力大的基本國情。在制定城鄉規劃時,認真分析城鄉建設發展的資源環境條件,明確為保護環境、資源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合理確定發展規模、建設步驟和建設標準,推進城鄉建設發展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3、關注民生。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要求,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戰略部署,在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進一步重視社會公正和改善民生。要有效配置公共資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要關注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做好住房建設規劃。要加強對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鄉居民點的綜合防災減災能力。

    4、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規劃實施的依法行政。要進一步改進規劃編制方法,充實規劃內容,落實規劃“四線”等強制性內容。要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規劃編制組織方式。嚴格執行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備案的程序性要求。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規劃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程序和制度。要依法作好城鄉規劃實施效果的評估和總結。規劃的實施要嚴格按法定程序要求進行,保證規劃許可內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5、先規劃後建設。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依法編制城鄉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和村莊規劃。堅持以經依法批准的上位規劃為依據,編制下位規劃不得違背上位規劃的要求,編制城鄉規劃不得違背國家有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各地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須依據經法定程序批准的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事權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糾正違法行為。

    三、落實《城鄉規劃法》當前要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和修訂《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規章。要按《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充分考慮各地的實際情況,出臺針對性強、切實有效的法規或規章。進一步深化、細化落實《城鄉規劃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1、抓緊制定或修訂有關實施《城鄉規劃法》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2、積極推進地方規劃條例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修改與《城鄉規劃法》不相適應的配套制度和規定。

    (二)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技術標準體系。結合當前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管理的需要,及時修訂現行標準,加快在編標準的工作進度,抓緊其他標準的前期研究和開題立項工作,保證城鄉規劃標準體系制定工作高質量、高效率地推進。

    1、大力推動目前在編的11項國家標準的編制與審查工作。

    2、對於現有的城鄉規劃技術標準體系進行研究,補充完善有關內容。

    3、要將具備甲級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完成技術標準編制任務的情況,作為其資質考核與後續評估的主要內容。

    (三)加強和完善城鎮體系規劃工作。突出國家和省(自治區)在城鄉建設與發展中的管理要求,明確必須嚴格管制的內容,使經批准的規劃可以作為省(自治區)政府城鄉規劃行政審批的依據。

    抓緊修訂《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四)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工作。重點解決規劃成果要兼顧在近、遠期建設用地的管理上都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保證控制性詳細規劃能夠成為國有土地有償出讓與轉讓的基本前提條件和對各類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許可的直接依據。

    1、根據當前實際情況,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制定相應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備案辦法。

    2、規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劃條件”的內容。

    (五)完善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和註冊規劃師執業制度。強化對規劃編制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求。

    1、結合規劃資質換證工作,摸清規劃編制單位基本情況,對已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根據法律要求,給予相應處罰。

    2、修訂《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和《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3、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註冊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

    (六)加強規劃制定的公眾參與。保障廣泛組織社會各方面人士參與和了解規劃。

    1、在有關配套法規和規定中細化規劃制定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程序辦法。

    2、針對不同的規劃,制定公開公示的具體方法和要求。

    3、明確規劃編製成果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審批時,附具的專家和公眾意見及處理情況的材料要求。

    (七)完善規劃選址和城市、鎮規劃區內規劃行政許可制度。明確與項目立項、土地劃拔出讓等審批環節的協同辦法。

    1、推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的地方立法,加強並規範省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規劃選址工作。

    2、確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規劃許可發放的範圍、程序和基本條件。

    3、抓緊制定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

    4、在地方配套法規中,針對不同類型的建設活動,明確規劃核實的具體內容要求。

    (八)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充分體現農村特點,體現便民利民和以人為本,滿足農民生産和生活需要,遏制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

    1、地方配套法規要進一步細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的具體內容、程序、條件要求。

    2、各地在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或條例中,要認真研究、明確可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鎮的範圍。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

    (九)建立對規劃的評估制度,完善城鄉規劃修改的審批制度和備案制度。防止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

    1、制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評估的具體辦法,明確評估的週期、評估參與的部門、評估的方法、評估的主要內容和評估報告上報的程序等。

    2、制定城鄉規劃修改審批、備案的操作辦法。

    3、制定有關配套法規、依法界定“利害關係人”,作為修改詳細規劃時徵求意見的對象。並明確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方式、方法,以及處理意見的具體辦法。

    (十)強化監督檢查措施。突出監督檢查對處理、糾正違法行為的力度。

    1、給合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會同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共同研究執行法律有關規定過程中具體的協同方式,起草案件移送及查處辦法。

    2、繼續推進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建立完善。

    3、建立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下級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作出規劃許可的糾正辦法以及違法者相應的賠償措施。

    (十一)完善對違法建設的處理機制,用好行政強制權。區分不同違法建設情況,作出相應處罰規定,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配套法規,明確對“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認定程序。

    2、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配套法規中,要明確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操作辦法。

    四、認真抓好《城鄉規劃法》的學習和培訓工作

    1、學習好《城鄉規劃法》是貫徹《城鄉規劃法》的基礎。建設部將大力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學習培訓工作。要與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辦的有關單位共同起草解説,要組織專門的培訓師資隊伍,對地級市政府分管領導和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主要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組織學習研討。建設部所屬幹部培訓機構也要按照統一安排,積極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培訓工作。

    2、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要儘快制定學習培訓《城鄉規劃法》的工作計劃。組織縣級市、縣和鎮鄉政府的領導學習《城鄉規劃法》,學習城鄉規劃知識。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要搞好自身的學習與培訓。把學習好《城鄉規劃法》作為從事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人員上崗的條件,註冊城鄉規劃師資格考試與在職培訓,也應把《城鄉規劃法》作為重要內容。

    3、各地在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的過程中,要研究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法》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完善相應的辦法和措施。建設部將區分不同層次、地區適時組織研討和經驗交流。 

    五、有效開展《城鄉規劃法》執法檢查

    1、2008年,建設部、監察部城鄉規劃效能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以《城鄉規劃法》貫徹實施為重點,依法開展規劃效能監察,並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各地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要將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作為效能監察工作的重點工作,著力推進城鄉規劃依法行政。

    2、將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情況與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績效考核結合起來。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將貫徹實施的有關具體要求納入指標體系,定量、定性分析執行情況。各地要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績效考核工作。

    3、在《城鄉規劃法》實施一年左右時,與全國人大聯合開展《城鄉規劃法》執法檢查。同時,地方人民政府也要開展《城鄉規劃法》執法檢查。重點了解規劃法實施以來的執法現狀;掌握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有效整改措施。從而進一步宣傳《城鄉規劃法》,推進《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

    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各地要加強組織協調、調查研究和檢查落實工作。要根據文件要求,提出本地區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具體意見,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報送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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