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産權〔2008〕32號
關於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聯合發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上海聯合産權交易所、北京産權交易所、天津産權交易中心、重慶聯合産權交易所: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發佈渠道,擴大信息覆蓋範圍,根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決定在國務院國資委選擇的中央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試點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聯合發佈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過産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是企業國有産權進場交易的關鍵環節。各中央企業和試點機構要高度重視信息發佈工作,通過建立和完善信息聯合發佈制度,規範發佈內容、拓展發佈渠道、創新發佈方式,進一步提高企業國有産權進場交易成效。
二、各中央企業可根據擬轉讓國有産權項目的具體情況,委託一家試點機構負責組織産權交易活動,接受委託的試點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應在本機構網站上發佈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的同時,將相關信息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由其他試點機構在其網站的聯合發佈信息專欄同步發佈。聯合發佈信息的交換渠道和接收確認方式,由各試點機構相互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後,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各試點機構在網站聯合發佈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內容應當符合《辦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具體內容和格式應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建立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對採集信息的基本要求確定。
三、各試點機構應按照有利於擴大信息覆蓋範圍的原則,共同選擇一家以上全國性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發佈中央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所選擇報刊的相關情況應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並在各試點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
受託機構應在共同選擇報刊的相對固定版面刊發中央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並以此計算公告期;同時,受託機構還應根據項目特點,在轉讓標的企業註冊地或標的企業重大資産所在地選擇一家以上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發佈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信息中應註明計算公告期的報刊名稱和徵集受讓方的起止時間,註明通過網絡發佈信息的網站地址和查詢方法。
四、各試點機構應當按照建立信息聯合發佈制度的要求,不斷創新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發佈方式和交易組織方式。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聯合發佈過程中,受託機構對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聯合發佈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承擔責任,其他試點機構對確認接收的信息同步發佈負責。對受託機構提交的需要聯合發佈信息的規範性持有異議的,其他試點機構應當通過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
五、各中央企業和試點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辦法》以及國資委《關於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産權〔2004〕268號)和國資委、財政部《關於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2006〕306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認真做好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內容的審核把關。
對於擬轉讓所持全部國有股權或轉讓後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國有産權轉讓項目,如有管理層、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他方擬參與受讓,受託機構應在相關中央企業對信息內容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後組織聯合發佈。
六、各試點機構所在地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對所屬企業和産權交易機構提出信息聯合發佈的具體要求。其他省級國資監管機構也應當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對所選擇的産權交易機構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發佈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
七、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