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煤行〔2008〕36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
煤礦企業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07年全國煤礦安全生産總體穩定,趨向好轉,但事故總量較大,一些地方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煤礦重大安全隱患仍較突出,形勢依然嚴峻。為落實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治理年”的工作任務,深入進行煤礦隱患排查治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企業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貫徹執行。
一、在去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是堅持安全發展,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重要舉措;也是為“兩會”和“奧運會”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的需要。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立足於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範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産月”和“安全生産萬里行”等活動,推動全社會更加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煤礦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煤礦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政府指定部門)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全力配合。中央煤炭企業負責組織所屬煤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同時接受當地政府及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三、各省(區、市)及有關中央企業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並於2月底前下發實施,同時將具體實施方案(包括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隱患的內容)于2月底前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四、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省內公告制度,對所轄區域內各類煤礦存在的重大隱患在媒體上進行公告;監管部門、監察機構和煤礦企業都要建立煤礦重大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制度,限期整改銷號;對存在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的煤礦,暫緩換發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建立隱患排查責任追究制度,對隱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煤礦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各級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開展工作。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地方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切實加強對煤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監察和指導。要認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産的規律和特點,在組織和督促企業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針對三個重點時段特點進行集中督查、專項監察、重點監察,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整改,紮實有效地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
六、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總結發生的各類事故尤其是較大、重特大事故教訓,認真查找安全生産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注重用事故教訓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發生的部位、環節、原因、特點及規律,舉一反三,制定並落實措施,預防和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工作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有關通知要求執行。
請各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中央企業將本實施意見轉發至所屬各類煤礦。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煤礦企業2008年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
一、隱患排查治理範圍
所有煤礦都要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此基礎上,各産煤省(區、市)要突出重點地區、重點企業。
(一)重點地區
事故多發地區,瓦斯災害嚴重地區,管理薄弱地區,非法開採嚴重的地區,今年受雨雪冰凍自然災害影響嚴重的地區;各産煤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的重點地區。
(二)重點企業
煤與瓦斯突出的煤礦,資源整合的小煤礦,破産重組的煤礦,有超層越界嫌疑的煤礦,近年來發生過較大以上事故的煤礦,受雨雪冰凍災害影響嚴重的煤礦;各産煤省(區、市)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明確的煤礦。
二、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內容
煤礦企業要對各類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礎上要突出以下重點內容:
1.礦井通風情況。礦井通風系統必須合理;通風設施必須完善可靠;採區要實現分區通風;按照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要達到規定要求,重點查無風、微風作業現象;杜絕不合理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按照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礦井要建立綜合防塵系統且運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況。應抽採瓦斯礦井要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採系統,瓦斯抽採達到抽採指標要求;要制定瓦斯抽採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與生産作業計劃相匹配,實現不抽不採,抽、掘、採平衡。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落實區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探頭安設位置、質量和標校要符合規定;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重點産煤縣(市)實現安全監控系統區域聯網,建立監控系統區域服務機構。
3.煤礦整頓關閉情況。已關閉礦井必須關死、關實,達到關閉標準。落實關閉和廢棄礦井的監管責任,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有防範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的措施;嚴禁借探礦之名從事非法生産;嚴厲打擊非法和超層越界開採行為。
4.資源整合及建設項目情況。各地區要儘快審批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確定資源整合的主體,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停止生産,被整合礦井必須關閉;整合礦井工作必須按方案進行;新建煤礦、改擴建、整合技改項目杜絕邊施工邊生産現象,切實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5.採掘佈置情況。礦井生産系統完善可靠,生産佈局科學合理;採掘接替正常;杜絕“剃頭下山開採”;放頂煤開採工作面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規定。小煤礦是否存在非正規採煤方法、以掘代採、多頭作業等問題;要有規範真實、填制及時的採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6.機電管理情況。要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井下機電設備保持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立井、斜井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7.頂板管理情況。採掘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採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放頂,懸頂距離不得超過規定。小煤礦要加快進行支護改革,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況。落實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承壓水開採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範措施。小煤礦是否存在與相鄰礦井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況。小煤礦嚴禁購買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發放點存放量要符合有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火工品儲存、運輸、發放、領用制度;爆破作業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況。企業要按核定生産能力組織生産,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重點煤礦嚴格執行每個採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的規定;小煤礦井下作業人數不超過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
11.自然災害防治情況。礦井周圍存在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災導致潰壩、潰堤、淤積危險河道等自然災害威脅,要落實防範治理措施;落實暴風、暴雨、雷電、暴雪、冰凍、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礦停電、停風、淹井事故的防範措施;廢棄井口填堵封實;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工作要制定週密措施。
12.應急救援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救援機構、隊伍健全;按規定配置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制定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組織演練;煤礦負責人和調度值班人員熟悉應急救援措施;井下作業人員熟悉避災路線。
13.制度落實情況。要健全崗位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交納、瓦斯抽採利用等經濟政策;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礦嚴禁以包代管,層層轉包。編制規程、措施要與井下實際相符,審批符合規定。井下作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要經培訓合格上崗,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14.災後復産驗收情況。因自然災害影響造成停電、停産的煤礦,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嚴格有序地恢復供電、恢復供風,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護等工作。嚴格復産驗收,誰組織、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嚴防事故發生。
15.露天礦排查治理重點。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對設有運輸道路、採掘機械、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採取嚴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計劃和措施,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做全面檢查。
16.各産煤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明確需要排查治理的重點內容。
三、突出重點時段的督查
“兩會”期間、舉辦“奧運會”期間以及第四季度為三個重點時段。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在三個時段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也要在相應時段重點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監察。
第一時段(2月-4月)春節後煤礦復産時段,防止盲目復産引發事故,為“兩會”召開營造安全生産環境。
1.對春節正常停産、檢修和放假的煤礦,嚴把復産驗收關,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産。
2.停電停産的受災煤礦,制訂落實停電應急預案,必須按規定專業排放瓦斯、排水、檢修。在系統供電基本穩定後經驗收合格方可分步復産。
3.正常生産的煤礦堅持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嚴防“三超”。
4.加強資源整合、改擴建、新建煤礦的監管監察,防止邊施工邊生産。
5.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開採,防止已關閉煤礦死灰復燃。
6.督促企業對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隱患逐一治理銷號。
第二時段(5月-9月)舉辦“奧運會”時段,重點防範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礦企業重點針對暴雨、洪災、雷電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點深查細排、除險加固、徹底整改,落實應急預案,防範引發事故。
2.重點督查煤礦企業做好水文地質預警預報工作,落實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3.督促企業落實瓦斯治理和“四位一體”防突等各項措施,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三時段(10月-12月)第四季度年終歲尾階段,重點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發勢頭。
1.督查國有重點煤礦和其他各類煤礦“三超”現象,對改擴建、新建礦井嚴禁搶工期、搶進度、搶投産。
2.督促企業制訂和落實應對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的預防措施,做好應急救援預案落實工作。
3.督查“一通三防”現場管理,防範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
4.加大執法監管監察力度,嚴防非法違法現象抬頭、滋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