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時明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專門下發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裡強調的是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歸屬期間,這與當前我國各單位每月工資、薪金髮放時間的多樣性和靈活性有關,也符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的原則。
目前,我國各單位工資、薪金髮放時間不一,有的月初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有的月底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有的月初發放上月工資、薪金,有的月底發放下月工資、薪金,而單位還可以調整發放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間來判斷是否應該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對所有納稅人都是一致的,體現了對所有納稅人的公平原則。
此外,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間來判斷是否應該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有利於平衡納稅人的稅負。如果某單位將2月份的工資、薪金延遲到3月份發放,儘管可以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但納稅人3月份的工資、薪金也要相應延遲到4月份發放(以此類推),否則3月份就存在同時取得2月份和3月份兩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將當月的全部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納稅,這樣事實上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上述政策銜接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扣繳義務人正確理解政策精神,切實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