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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0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
就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
信息保密管理問題答記者問

    問:據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對自行納稅申報信息的保密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能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背景和目的嗎?

    答: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是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稅務機關的明確要求,也是稅務機關優化納稅服務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我國今年初開展了首次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全國共有約163萬人依法自行納稅申報。申報的信息當中,大量涉及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加強對這些信息的保密工作,確保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被洩露,成為擺在稅務機關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在今年初開展首次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過程中,為了依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切實做好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的保密工作,天津、福建、山東、廣東、重慶、青島等許多省(市)地方稅務機關制定了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進行保密的規定或辦法,對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的保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在首次自行納稅申報及其後續工作中,全國未出現洩露與自行申報納稅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有關的信息的情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盡職盡責地依法履行了為納稅人保密的義務,保密工作是紮實可靠的。

    但據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反映,在開展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過程中,部分納稅人仍然對自行納稅申報的信息是否能夠得到切實保密心存疑慮,害怕自己申報的個人信息中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部分被洩露。為了消除納稅人的這些顧慮,進一步加強和統一規範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的保密工作,依法切實保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在總結各地稅務機關做好保密工作的經驗的基礎上,下發了《關於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了加強和規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管理的具體要求。這個文件的下發和落實,必將進一步促使各級地方稅務機關高度重視做好為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的工作,更好地履行為納稅人的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的法定義務,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優化納稅服務,進一步推動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

    問:在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諸多信息中,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哪些信息保密?

    答: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需要為納稅人保密的信息,是指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時報送的各種申報資料中涉及納稅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方面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納稅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納稅人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境內有效聯絡地址及郵編、聯絡電話、任職(受雇)單位及其稅務代碼;二是納稅人的收入和納稅信息,包括納稅人如實申報的境內外收入項目及年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扣(繳)稅額、抵扣稅額、減免稅額、應補稅額、應退稅額等;三是記載與自行納稅申報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有關信息的申報資料、管理臺帳、統計報表等各種內部資料等。

    問:稅務機關採取哪些措施來保證納稅人的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不被洩露?

    答: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信息保密,涉及到自行納稅申報的受理(包括審核、採集、錄入、登記、補退稅)、統計、分析、歸檔、保存、查詢等所有與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有關的各個環節。《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保密管理:

    首先,在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時,辦稅服務廳要設立專門受理申報的窗口,確定專人負責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處理其納稅申報信息;對實行郵寄申報的,要確定專人負責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資料的簽收、拆封、編號、登記等工作,並及時轉交受理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工作人員;對實行網上申報的,稅務機關要採取加密上傳、分級授權等措施,避免無關人員接觸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

    第二,在自行納稅申報的各個工作環節之間,要嚴格按照徵管工作規程交接自行納稅申報信息,辦理交接手續。向上級稅務機關報送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時,下級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加密報送。稅務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相關資料和信息的,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在保密信息的限定使用範圍內使用,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信息資料的借、還手續。

    第三,要確保將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資料、記載有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以及登載有納稅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個人收入檔案,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場所。存放場所要有防盜、防火、防水、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依據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形成的統計數據等資料,也應存放在設有防盜設備的安全保密的場所,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問:在稅收宣傳和外部門查詢過程中,如何確保納稅人的信息不被泄漏?

    答:《通知》規定,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和需要,稅務機關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保密信息。

    在宣傳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正面典型時,稅務機關應預先告知當事人,徵得當事人同意,並注意保護好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在曝光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反面典型案例時,也要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執行《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但要説明的是,根據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條關於的規定,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

    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單個納稅人的信息時,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司法或行政文書程序,並要求有關部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用途使用這些信息,不得對外洩露與自行納稅申報個人有關的信息。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將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的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部門和人員。

    問:如果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幹部洩露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有關信息,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層層負責的保密責任制度,明確各個層級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的責任。對未依法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洩露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或者沒有執行相關保密制度和規定,洩露、丟失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資料和保密信息、個人收入檔案和有關統計數據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文件鏈結: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