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群安向媒體介紹衛生部相關政策
2008年2月27日,衛生部辦公廳副主任兼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新聞發佈會上宣佈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台灣地區永久居民,如果申請大陸醫師資格,可通過認定方式核發《醫師資格證書》。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台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滿5年;
(二)具有台灣地區專科醫師資格證書;
(三)目前正在台灣地區醫療機構中執業。
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台灣地區永久居民,仍按照衛生部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台灣地區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後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證書》。
以上認定條件及辦法同時對香港、澳門地區醫師適用,具體辦法將另行頒布。
衛生部歡迎台灣醫師來大陸從事醫療服務,這對溝通海峽兩岸的醫學學術交流,造福兩岸人民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同時,也為在內地從事各種商務和其它活動的台灣同胞,在大陸享受熟悉和認可的醫務人員的服務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