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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開徵"排污指標費"建立完整的"環境價格體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9日   來源:新華日報

    在江蘇省環保廳廳長史振華看來,江蘇省宣佈開徵“排污指標費”意義非凡——“它標誌著江蘇在全國率先建立起了完整的‘環境價格體系’,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環境保護探索了一條新路徑”。

    史振華向記者詳細介紹了“環境價格體系”的內涵——

    環境資源價格。如同使用土地、開發礦産就要付資源費一樣,使用環境也要付資源佔用費,多佔多付費,少佔少付費。剛剛發佈的《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標有償使用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確定:太湖流域污水處理單位的COD“排污指標費”為每噸2600元/年,其餘6大行業為每噸4500元/年;電力行業二氧化硫的“排污指標費”為每噸2240元/年。在明確初始價格的基礎上,江蘇計劃建立規範的排污權二級交易市場,全面推行排污權交易。“在利益的驅動下,精明的企業家們,一定會珍惜有限的排污權,千方百計地控制和治理污染,以減少成本或獲取利潤。”

    排污付費價格。排污付費是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補償性收費。主要包括兩塊:一是企業排污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我國從1982年開始實施排污收費政策。但長期以來,收費標準遠遠低於企業污染治理成本,形成了一個“交費比治污”更划算的利益導向,企業治污的積極性不高。去年7月1日起,我省在全國率先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二氧化硫排污費從每公斤0.63元提高到1.26元,COD排污費從每公斤0.7元提高到0.9元,使這項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

    二是城鎮污水處理費。主要是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染所付的補償費用,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九五”末,由於污水處理費低於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成本,污水處理廠“建不起”或“建得起,養不起”的問題十分突出。從2002年開始,我省將蘇南5市的污水處理費先後從0.3元提高到1.05-1.15元左右,使污水處理廠實現了保本微利。價格機制一變,市場“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迅速顯現。“十五”以來,僅太湖流域就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235萬噸。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今年我省污水處理費還要進一步調整,一方面引導居民節約用水,實現節水減污;一方面增加籌集的資金,集中用於污水管網建設和污泥處置。

    環境區域補償價格。去年11月,江蘇出臺了《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規定:“凡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上遊地區設區的市應當給予下游地區設區的市相應的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資金”。補償因子及標準暫定為:化學需氧量(COD)每噸1.5萬元;氨氮每噸10萬元;總磷每噸10萬元。“‘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補償’,環境是一種重要資源,不僅有限而且有價。實施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就是用經濟手段激勵、塑造環境意識,將政府保護環境的責任落實到位。”

    環保服務價格。主要包括環境監測、環境諮詢等服務價格。制訂這些價格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價格機制把全社會的力量調動起來,為環境管理服務,為節能減排服務。2006年,省環保廳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一起修訂發佈了江蘇省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讓環境監測收費有了一定的利潤空間,激活了環境監測市場。(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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