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經貿[2008]60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關於民營成品油企業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商務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商務局,中石油集團、中石化集團: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民營成品油企業經營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規範民營成品油企業經營
(一)所有民營成品油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必須按照商務部的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民營批發企業應當與零售加油站簽訂長期穩定的供油合同,並經由所屬加油站和已簽訂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會銷售成品油。
(三)民營零售加油站可以選擇與中石油、中石化兩集團公司所屬批發企業,或者具備資格的民營批發企業簽訂長期供貨合同。
二、合理向民營成品油企業供油
(一)中石油和中石化兩集團公司負責向簽訂長期供貨協議的民營批發及零售企業供油。供需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條款。
(二)對民營批發企業向其所屬加油站和已簽約零售加油站以外銷售的,中石油、中石化兩集團公司可以相應核減供油數量。
三、合理確定民營成品油企業經營用油價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兩集團公司對民營批發企業供應的成品油價格,由雙方在按國家規定確定的實際零售價格基礎上倒扣5.5~7.0%之間協商確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兩集團公司供系統外零售加油站的成品油批發價格,繼續執行國家規定的按實際零售價倒扣不低於4.5%的規定,合理定價。
四、加快民營成品油企業重組進程
(一)中石油、中石化兩集團公司要繼續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成品油市場佈局,採取收購、參股、聯營等方式,加快推進對民營批發企業的重組工作。
(二)民營批發企業之間應依照公平、對等、協商的原則,實行重組聯合,調整企業結構,提高服務水平和成品油經營集中度。
五、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
(一)嚴格控制零售加油站的建設。各省市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各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嚴格審批新建加油站。
(二)地方煉廠(具備批發資格的除外)所産成品油要嚴格執行交中石油、中石化兩集團公司集中批發的規定。
(三)所有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嚴禁違反規定擅自提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等規定。
(四)依法登出或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再繼續從事成品油相應經營。
(五)其他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也應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六、加強成品油流通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推進成品油集約化經營,依法撤銷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相關職能部門要嚴肅查處供需雙方違約行為和違反規定亂漲價的行為,及時協調解決成品油流通中的矛盾和問題。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共同努力,切實做好成品油供應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