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關於加強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
寄遞物品安全工作的通告
國郵發〔2008〕33號
寄遞服務是奧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寄遞物品安全工作,維護奧運會期間寄遞物品經營秩序,為奧運會的成功舉辦營造安全、和諧的環境,是郵政業各企業與社會公眾的共同責任和義務。為切實做好奧運會寄遞物品安全工作,現通告如下:
一、按照與北京奧組委有關協議,第29屆奧運會期間,允許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經營奧運會寄遞物品業務;允許奧運會贊助商—優比速包裹運送(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UPS)經營奧運會的進出境物品快遞業務和郵政委託業務。其他寄遞企業不能經營奧運會寄遞物品業務,不得到奧運會各組織、場館等涉及奧運會的場所攬收和投遞各類寄遞物品。
二、郵政企業和UPS在經營奧運會寄遞物品業務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服從國家有關部門和北京奧組委的統一指揮,切實維護奧運會寄遞物品的經營秩序,確保進入奧運會各組織、場館等的寄遞物品的絕對安全。
三、各寄遞企業要做好奧運會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國家郵政局《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等安全監管文件。在用戶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時,當面驗視內件,並請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用戶沒有隨身攜帶有效身份證件而不能出示的,亦應正常收寄,但要做重點查驗。對拒絕驗視內件的,或不能確認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機電裝置、粉末、不明金屬、裝有不明氣體或液體的密閉裝置等)不予收寄。
四、各寄遞企業在處理各類寄遞物品過程中,應接受有關部門的安全查驗,同時認真組織自查。在自查時發現恐怖可疑物品或發生郵路恐怖襲擊事件的,應立即報告當地郵政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有關的調查工作。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交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中規定的禁寄物品。在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時,應主動配合工作人員做好驗視內件等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