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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6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由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款。

    “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是《辦法》的核心內容。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辦法》明確了匯總納稅的範圍。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該居民企業即為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是匯總納稅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關鍵環節。《辦法》規定,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總分機構均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度,7月~12月按上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産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辦法》規定,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産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不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産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餘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辦法》規定,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為了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辦法》還規定了總機構應報送《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將其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等管理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內容,《辦法》是有效解決法人所得稅制度下稅源跨省市轉移問題的具體徵管辦法。各地務必統一思想,增強大局意識,認真學習領會,深入貫徹執行。各級、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基礎工作,確保新辦法的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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