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將從2008年6月起全面實施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福建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設區市統籌、縣(市、區)分帳管理的模式,儘快制定本地區具體的實施辦法,于6月1日前正式實施;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按每人每年不低於100元的標準籌集,並按規定的分擔比例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要推進城市醫療救助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互補,從制度層面、管理層面、操作層面和監督層面實現有機銜接,增強城市醫療救助的可操作性、便捷性和實效性,切實解決城市困難群眾就醫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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