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核電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下發《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統一明確了鼓勵核電發展的稅收政策。
通知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生産銷售電力産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1)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2)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3)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4)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後,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同時,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核能作為新型清潔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煙塵、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時可以減少煤炭的開採、運輸和燃燒總量,而且是電力工業減排污染物的有效途徑,也是減緩地球溫室效應的重要措施。積極推進核電建設,對於滿足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改善我國的能源供應結構,實現電力工業結構優化和可持續發展,保障能源安全和經濟安全,保護環境,提高我國製造業整體工藝、材料和加工水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