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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進一步明確礦業權有償取得政策向地方傾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4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日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進一步細化。在關於兩權價款分成上,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向地方傾斜、地方向資源所在地傾斜的原則。

    《補充通知》明確,在國家出資勘查並探明礦産地的界定上,按照《關於清理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産地的通知》中對出資範圍、勘查程度和礦床規模的規定執行。在剩餘資源儲量的核實上,將採用綜合核實的原則,即資源儲量核實的同時,注意對共伴生資源儲量作出評價和估算,並細化對基準日和程序的核實。在礦業權價款評估上,應委託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在礦業權價款繳納上,對以資金形式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以折股形式繳納礦業權價款、由探礦權轉為採礦權後繳納價款、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價款等不同情形進行了分類細化,如以折股形式繳納礦業權價款,分為中央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按程序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批;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核實中央、地方出資比例的基礎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核確認後按程序分別審批;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按程序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在礦業權價款分成方面,2006年9月1日以後出讓的礦業權價款收入,一律實行中央與地方二八分成。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價款收入,原則上向資源産地傾斜。

    在礦業權有償處置相關費用列支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礦業權有償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資源儲量核實、礦業權價款評估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不得從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坐支。(于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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