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登記,杜絕違規登記,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維護土地登記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價款的;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申請登記的;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無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記申請要件的;對經營性用地沒有按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的;協議出讓地價低於出讓底價的;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等。
要嚴格執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未取得部《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上簽字。建立土地登記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對違規操作造成錯登、漏登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因違規登記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規範使用和填寫土地登記相關文件資料,健全和規範土地登記簿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屬地登記原則,要逐步改變部分地區存在的按土地權利歸屬,由不同級別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級登記的現象,維護土地登記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堅持土地登記的統一管理,明確由地籍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各類土地登記,不得將各類土地登記工作分別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內多個業務部門負責。
《通知》強調,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要按時完成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加強國有農場土地確權登記,繼續推進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
為加強土地登記成果應用,各地要加強土地登記公開查詢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儘快實現信息化查詢;逐步建立國家、省(區、市)、地(市)、縣(市)土地登記結果匯交制度,充分發揮土地登記的作用。
《土地登記辦法》已於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要認真開展學習培訓,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實現土地登記工作平穩過渡,將《土地登記辦法》貫徹落實到實處。同時,今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將貫徹落實及土地登記規範化檢查情況報部。(國土資源報 記者 劉振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