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加強氯化鉀及復混肥價格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氯化鉀既是主要化肥品種,又是生産復混肥的重要原料之一。近期國內市場氯化鉀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進一步推動復混肥價格上漲。目前春耕生産正在全國各地全面展開,為抑制化肥價格不合理上漲,保護農民利益,促進糧食等農業生産發展,現就加強氯化鉀及復混肥價格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氯化鉀及復混肥出廠價格管理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我委下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化肥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66號)精神,不論是化肥産區還是銷區,都要切實負起穩定化肥價格的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氯化鉀、復混肥出廠價格的監管。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要嚴格成本監審,合理確定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未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要實行提價申報或調價備案制度,並從嚴審核企業生産成本,嚴格控制調價頻率和調價幅度,對價格上漲不合理的,要責令企業恢復原價或降低調價幅度。請重點氯化鉀生産企業所在地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同意提價申報或調價備案的同時報我委(價格司)備案,並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
二、繼續加強進口氯化鉀價格管理
有經營資格的企業直接進口的氯化鉀港口交貨價格仍由我委制定,企業按我委核定的基準價格執行,不再上浮,下浮不限。
企業直接進口的氯化鉀,要及時向我委申請報批港口交貨價格。不論銷售給復混肥生産企業還是流通企業,均要嚴格按照國家核定的港口交貨價格銷售,不得在價外收取任何費用。
三、加強氯化鉀及復混肥流通環節價格管理
中農、中化集團公司購買的以邊貿形式進口的氯化鉀以及地方邊貿企業直接進口的氯化鉀,銷售給復混肥生産企業的,在進價基礎上順加的綜合經營差率不得超過5%(不包括運雜費,下同);銷售給化肥流通企業的,順加的綜合經營差率不得超過3%。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發改價格[2008]166號通知要求,切實加強氯化鉀和復混肥流通環節價格的管理,認真落實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價等措施。不論經過多少環節,氯化鉀及復混肥從出廠(或口岸)到零售環節順加的綜合經營差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措施減少化肥流通環節,防止化肥流通企業多重批發、轉手倒賣、不合理加價等行為。
四、加強化肥價格監督檢查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化肥生産經營企業執行氯化鉀及復混肥價格政策情況作為近期化肥價格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嚴肅查處氯化鉀及復混肥生産企業超過出廠指導價上限銷售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氯化鉀進口企業不執行規定的港口交貨價格及浮動幅度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氯化鉀及復混肥經銷企業不執行規定的進銷差率以及不履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制度等違法行為。對性質惡劣、屢查屢犯的價格違法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各地在化肥價格專項檢查中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注意研究價格違法行為的新特點,提高價格執法的有效性。對化肥生産企業採取不及時開票、一貨多票、多收運雜費、價內費用轉價外加收等手段變相突破化肥出廠價格上限,以及化肥經營企業採取一貨多票、發票虛開銷售數量等形式超過規定的進銷差率、批零差率的違法、違規行為也要進行認真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