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3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現就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以滿十二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的外國企業,其2007-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一律以公曆年度為納稅年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