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篩查標注工作的公告
(第14號)
為加強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促進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根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及《關於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的通知》(辦資質〔2007〕6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辦資質〔2007〕7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電監會將於2008年上半年開展持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篩查和許可證標注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1、凡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燃煤發電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電力監管機構提交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二氧化硫治理及排放情況的證明材料。其中,脫硫設施與發電項目同步投産驗收的,應提交完整的項目環保驗收報告;脫硫設施獨立驗收的,應提交完整的脫硫設施驗收報告;脫硫設施未進行驗收或其它情況的,應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二氧化硫排放監測數據,或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放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2010年標準的證明材料。中央發電企業應將材料報送至電監會資質管理中心,材料報送時限為2008年5月15日之前;地方發電企業應將材料報送至電監會派出機構,材料報送時限最遲在5月31日之前,具體時限安排由各派出機構另行通知。
2、電力監管機構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查,篩查確定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企業,對其電力業務許可證進行標注。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期限為2009年6月30日,國家另有專門規定的項目除外),按時完成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各燃煤發電企業要嚴格按照以上要求,積極配合電力監管機構做好本次篩查標注工作。對逾期仍未按要求報送材料的企業,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企業,電力監管機構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吊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監會辦公廳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