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政策,保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和規範發電權交易,國家電監會近日制定了《發電權交易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各電力企業開展發電權交易時,要遵循電網安全、節能減排、平等自願、公開透明、效益共享的原則。
發電權交易是指以市場方式實現發電機組、發電廠之間電量替代的交易行為,也稱替代發電交易。《辦法》明確,開展發電權交易,應與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籌考慮,納入市場建設規劃,做好發電權交易與其它電力交易品種之間的協調與銜接。發電權交易的電量包括各類合約電量,目前主要參照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發電量指標。發電權交易原則上由高效環保機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電機組發電,由水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火電機組發電。納入國家小火電機組關停規劃並按期或提前關停的機組在規定期限內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發電量指標並進行發電權交易。發電權交易可以在省級人民政府當年發電量指標的基礎上進行。在小水電比例較高的省份,原則上以多年平均發電量為基礎進行。發電權交易一般在省級電網範圍內進行,並創造條件跨省、跨區進行。
《辦法》規定,發電權交易可以通過雙邊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雙邊交易是指發電企業交易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交易電量和交易價格;集中交易是指電力交易機構通過統一的交易平臺進行集中撮合交易。發電權交易應在滿足電網安全校核有關條件後實施。電網安全校核的相關參數條件應向市場主體公佈並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交易週期內,發電企業被替代的電量不得超過其所擁有的發電量指標或合約電量的分解電量,替代電量不得超過滿足安全約束的發電能力。交易雙方按照電力交易機構確認後的成交結果簽訂發電權交易合同(或發電權交易確認單),明確交易週期、成交電量、成交價格、結算方式等。發電權交易引起網損變化時,應當按照核定的網損率或交易各方協商的網損補償方式進行有關網損補償。
《辦法》指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發電權交易實施監管。發電權交易結果應報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電力交易機構應按月、季、年匯總分析發電企業由於開展發電權交易産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結合交易電量和價格、電費結算、網損補償等信息,及時報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並定期向相關交易主體披露。各區域電監局對本地區發電權交易進行綜合指導,各省(區、市)電力監管機構定期對轄區內發電權交易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