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關於嚴禁違規開立稅款過渡賬戶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嚴格規範賬戶管理、禁止違規開立稅款過渡賬戶,是確保國家預算收入及時、準確繳入國家金庫,維護國家預算收入安全、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近年來,各地稅務機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相繼對稅款過渡賬戶進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違規開設的稅款過渡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最近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在審計、檢查中發現,部分稅務機關仍然存在違規開立稅款過渡賬戶和要求納稅人開立"稅款預儲賬戶"繳稅問題。為切實整頓此類問題,加強預算收入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重申並明確如下:
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違規開立任何稅款過渡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各徵收機關對自收匯繳的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應于當日入庫;不得將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徵收機關的經費賬戶,也不得存入儲蓄賬戶和其他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將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佔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2003年8月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撤銷"稅務稽查收入"等賬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928號)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的"稅款預儲賬戶"2年後必須全部撤戶。
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嚴格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金融機構開設過渡賬戶存儲稅款,不得將稅款存放在個人儲蓄賬戶和單位經費賬戶,不得利用各類稅款過渡賬戶調節收入進度,不得通過設立稅款過渡賬戶獲取利息彌補經費,不得要求納稅人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專門用於繳稅的"稅款預儲賬戶".
對於違規開立的稅款過渡賬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將於近期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一次全面的清查清理工作,凡清查出的違規稅款過渡賬戶,都要立即撤銷。
二、進一步加強對車輛購置稅賬戶、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管理。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87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文件的規定,在有關銀行開立車輛購置稅賬戶和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並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嚴格賬戶資金的管理,嚴防利用賬戶延壓、截留、貪污、挪用賬戶資金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車輛購置稅賬戶、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以及資金收付、核算管理等,在稅務機關內部應統一由計統部門負責。
三、嚴格規範待繳庫稅款的繳納。對於異地繳納稅款、從第三方賬戶繳納稅款等,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5]387號)有關規定,一律通過國庫在"國庫待結算款項"(代理國庫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統一設置的"待繳庫稅款"專戶辦理繳庫。
對於納稅人稅款先匯入"待繳庫稅款"專戶後再收到申報表的,如果所匯款稅種單一且納稅人名稱確定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匯款金額及時辦理繳庫;如果一筆匯款涉及兩個或兩個稅種以上的,或納稅人名稱不能確定的,稅務機關應于收到申報表當日或次日及時辦理繳庫。
外籍納稅人採用國外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具體辦法,將另行規定。
四、進一步加強賬戶審批管理。各級財政部門不得違規批准稅務機關開立稅款過渡賬戶,不得批准預算單位開立"稅款預儲賬戶",要嚴格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同級稅務機關和預算單位開立賬戶的審批管理,做好對有關賬戶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