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第一部省級海域使用補償辦法。《辦法》規範了海域使用補償秩序,切實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依法確定海域使用補償的調整對象,一是依法取得國家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二是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産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
《辦法》依法確定海域使用補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誰收回誰補償、誰使用誰承擔補償費用的原則,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了海域使用收回和補償的具體程序,以及相關的監管措施和救濟途徑。
《辦法》根據海域屬性以及海域使用的實際情況,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將海域補償內容確定為:海域補償費、種苗和海域附著物補償費。同時,將海域使用補償的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置換海域使用權或者折價入股等3種方式。
《辦法》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關於加強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徵收配套管理辦法》關於海域使用分類定級的規定,結合福建省沿海縣(市、區)毗鄰海域生態環境、地理位置、海域使用價值,及其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全省海域補償等級共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