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記者從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山東省出臺政策規範畜禽養殖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將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禽養殖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畜禽養殖用地將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在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時,應當結合畜禽規模養殖發展需要和土地供給的實際情況,提出用地規模、規劃佈局。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的用地要求,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也要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把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中。畜禽養殖要儘量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對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提供用地保障。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可享受優惠政策。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個人)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視作農業內部生産結構調整用地,按農用地進行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批手續,在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時應按照要求,辦理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備案手續,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與被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農村土地出租、轉包合同。
國土資源部門將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監督管理。除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外的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的,畜禽舍等生産設施及綠地隔離帶等用地,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飼料儲藏用房等設施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進行非農業建設。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畜禽養殖用地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應嚴格依法進行處理;養殖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履行耕地復墾義務。養殖用地停止使用後,要及時恢復原有土地等級標準和耕作條件,用於農業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