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全國各地交通部門對口支援四川災區
開展公路搶通保通工作的緊急通知
交通運輸部明傳電報 交公路明電發(200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汶川地震發生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部門紛紛要求入川支援救災工作。截止目前,根據四川省的需求和部的統籌安排,甘肅、湖南、重慶、浙江、雲南等省已經入川開展公路搶通保通支援工作,為抗震救災、搶通公路作出了重要貢獻。目前,通往重災區城鎮的公路全部搶通並取得階段性勝利。下步災區公路搶通工作將全面向通鄉、通村公路推進,工作重點也由搶險搶通調整為搶險、搶通與保通保運並重,由搶通幹線公路調整為搶通幹線公路與搶通通鄉、通村公路並重。隨著公路搶通保通工作面的不斷拓展,現有公路搶通保通力量難以滿足抗震救災工作的需要。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儘快全面搶通災區公路交通,確保救災物資和人員運輸,全面奪取抗震救災工作的勝利,根據四川省交通抗震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部黨組決定,動員全國交通運輸系統對口支援四川災區全面開展公路搶通保通工作。現就有關事宜緊急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與原則
積極響應黨中央、國務院的號召,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要求,一切為了災區,一切為了抗震救災,不惜一切代價,不講任何條件,從實際出發,發揮各自優勢,有序組織,分片包乾,對口支援,調集交通運輸系統全行業的力量,在不增加受災地區負擔的情況下,集中幫助四川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盡最大努力、用最短時間,全面搶通汶川地震災區受損公路,確保公路交通和救災物資運輸暢通。
二、對口援助主要工作任務
(一)繼續開展災區幹線公路搶通工作。搶通重點:一是G213汶川至茂縣段;二是S303線臥龍至映秀段;三是S105線和S205線青川至平武;四是災區幹線公路上損毀的橋梁。
(二)全面開展通鄉達村公路搶通工作。重點是依託已經通車的汶川、茂縣、北川、平武、青川等縣城,由點到面,迅速搶通由縣城通往其周邊鄉鎮和村莊的農村公路。
(三)全力確保三條救災物資運輸通道暢通。要以運輸通道上“卡脖子”路段為重點,沿線部署養護保通力量和機械,明確保通責任主體,及時清理和搶通零星的邊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確保隨塌隨搶,隨搶隨通。
三、對口支援安排與範圍
1、陜西省交通廳、浙江省交通廳對口支援廣元市。其中,浙江省交通廳已經派出隊伍入川支援架設便橋工作;
2、山東省交通廳、湖北交通廳、雲南省交通廳對口支援綿陽市。其中,雲南省交通廳已經派出隊伍正在入川支援架設便橋工作。
3、甘肅省交通廳、湖南省交通廳、河南省交通廳對口支援阿壩州。其中,甘肅省交通廳已派出隊伍入川負責茂縣至汶川段搶通和北線松潘至汶川的保通工作以及黑水、松潘、茂縣縣到鄉公路搶通工作;湖南省已派出隊伍入川負責汶川、理縣縣到鄉公路搶通和西線保通工作。
4、重慶市交通委、山西省交通廳對口支援德陽市。其中,重慶市交通委已派出隊伍入川支援綿(竹)茂(縣)路搶通工作。
四、有關要求與組織領導
(一)對口支援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選擇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的公路搶通人員,集中調度性能優良、攜帶方便的公路搶通與養護保通機械,組建成專業化的公路搶通保通突擊隊,在向部報告並與四川省交通廳及對口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取得聯絡和協商後,迅速入川開展公路搶通保通工作。具體入川時間和支援人員的數量由有對口支援關係的雙方協商確定。前期已經派出隊伍入川支援的省份也應根據本通知確定的支援任務目標和實際需要,增派必要的機械和人員。
(二)考慮目前災區沿線公路保通現場特殊情況和實際需求,請對口支援單位在組建入川搶通隊伍時,在自帶必要的大型搶通機械設備的同時,盡可能多帶小型公路養護保通機械和器具,併為入川支援的工作人員特別是機械操作手配備必要的應急食品、帳篷、護目鏡、對講機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以確保入川搶險救災工作的安全、有效開展。
(三)四川省交通廳要立即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統籌、合理安排好各入川支援隊伍的工作任務,切實做好銜接、協調與後勤保障等相關服務工作,對各對口支援隊伍在搶險救災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協調解決,以確保能夠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以及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相應的抗震救災工作任務。四川省交通廳以及各受援市(州)的交通部門要確保1-2名聯絡人,明確聯絡電話,由四川省交通廳匯總並儘快報部,同時通報各對口支援單位。
(四)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對口支援工作,把這項任務作為當前最緊迫的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特事特辦,確定相應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抓緊抓好。赴川支援的人員和機械的有關費用由支援地交通主管部門負擔。
(五)沒有對口支援任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應急運力、搶通機械、救災物資,隨時作好物質支援的準備。
部公路司聯絡人:李 健 吳春耕
聯絡電話:010-65292747/752, 65292222(傳真)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