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郵政局聯合發出《關於切實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郵發[2008]87號),要求郵政企業和各寄遞服務企業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切實承擔起寄遞物品的安全運營職責。
《通知》要求,用戶交寄物品時,郵政企業或有關寄遞服務企業應噹噹面驗視內件,確認安全後方可收寄。凡國家規定的禁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對不能確認安全的物品(如機電裝置、粉末、不明金屬、裝有不明氣體或液體的密閉裝置等)或寄件人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通知》強調,郵政企業和各寄遞服務企業在收寄物品時,應請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件的,可正常收寄,但應做重點查驗。要認真登記寄遞物品的收寄日期、號碼及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安全查驗。
《通知》明確,郵政企業和各寄遞服務企業要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收寄物品安全查驗等制度,努力維護寄遞渠道的安全。凡未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投遞禁寄物品的企業,一經發現,郵政監管機構將立即要求企業進行整改,並視情給予行政處罰。發現利用寄遞渠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等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將依法對有關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