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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通知明確抗震救災間增值稅憑證認證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4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四川汶川地震災害發生後,一些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入增值稅輔導期管理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報稅和認證,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的處理作了相應的規定。

    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經金稅工程稽核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專用發票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於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受災地區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專用發票、貨物運輸發票,未能在開票之日起90天內認證的,以及取得進口貨物海關完稅憑證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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