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實行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119號
四川、陜西、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川汶川發生地震以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全力抗震救災的指示,運用遙感等高科技手段監測,調集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隊伍,深入災區應急排查地質災害隱患,為抗震救災搶險、防範和避讓次生地質災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近,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明確,地震災區的恢復和重建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抗震救災的主要任務。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發揮部門優勢和專業優勢,在繼續做好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的同時,全力做好災區恢復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強地質災害排查與監測,為編制防災減災規劃提供依據
(一)儘快完成地質災害隱患應急排查評估。災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部統籌安排和有關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質災害普查成果,結合最新遙感資料,加快對災區新發生和存在隱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滾石和泥石流進行應急排查,特別是查明城鎮、鄉村,受災群眾臨時安置點、救援人員駐地,交通幹線、主要河流、基礎設施周邊的地質災害隱患,開展危險性評估,及時報告同級政府組織防災避險。應急排查評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縣為單位形成排查評估圖、報告和表格,及時提交準確可靠的專業評估意見,為相關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災後重建規劃編制任務提供依據。
(二)恢復和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依據地質災害隱患應急排查評估結果,在災區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儘快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立即恢復和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加強監測點建設,提高對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警能力。對城鎮、鄉村,受災群眾臨時安置點、救援人員駐地,交通幹線、主要河流、基礎設施周邊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要提出防災避險初步建議,安排專人晝夜監測,落實責任,實時提供預警和避險信息,最大限度減少次生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
(三)加快編制防災減災規劃。災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立即組織力量,充分運用地質災害隱患應急排查評估成果,補充災區已有的地質災害分區、區域活動斷裂帶、工程地質條件等資料,在保證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易發區。同時,開展分區適宜性評價,對臨時安置點、重建選址進行危險性評估,與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本地的《災後重建防災減災規劃》。為受災群眾安置、災後重建選址、規劃編制等提供決策依據。
災後重建的城鎮村選址,必須切實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確實無法完全避讓的,必須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險。對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未開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實施重建。災後重建規劃必須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防治規劃的內容,各類重建工程選址要通過地質災害評估,未經評估的選址不得納入各類規劃,有關項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編制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災後重建用地規模和佈局
(四)優先核定重建用地規模。國土資源部支持災區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儘快編制《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依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送審稿)確定的初步規模,考慮災後重建的實際需求,本著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優先核定災區建設用地總規模,統籌對城鎮、農村、基礎設施、産業建設等各項用地規模作出安排,妥善解決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為各類重建規劃用地安排提供依據。《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務必于6月30日前完成,並充分考慮與本轄區即將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五)統籌和優化用地佈局。《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優先安排過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農民生産與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適當調整基本農田佈局,根據城鄉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規模和城鄉用地比例,形成有利於城鄉統籌發展的建設佈局。規劃要相對集中工礦用地,適度撤並自然村落,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村莊和農村居民點重建用地的選擇,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綜合考慮地下水賦存、耕地分佈、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條件,避開有害元素高濃度區,接近適宜耕作區、安全水源區,不佔或少佔耕地,保證農民有地種,有水喝。
三、多途徑保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滿足災後重建用地需求
(六)保證災後重建用地計劃指標。今年,災後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由災區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可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國土資源部在國家計劃指標中給予追加認定。明年起按災後重建用地需求結合耕地復墾情況,對災區的災後重建用地指標優先安排。
(七)擴大挂鉤試點支持災後重建。今後三年內,對規劃易地重建的村莊和集鎮,凡廢棄村莊和集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週轉指標。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建新地塊,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設過程中再將建新地塊與擬復墾地塊組成週轉項目區,納入建新拆舊規劃。項目區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定後,報國土資源部確認週轉指標。
(八)鼓勵恢復農業生産的各項用地。今後三年內,對非硬化農村道路、農田水利、曬谷場、畜禽養殖等農業建設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規模控制。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準補充耕地方案後,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並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四、調整審批程序,為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啟動用地審批快速通道
(九)建立用地審批的快速通道。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災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高效、及時用地。對於增強災區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國土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的,委託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理,預審意見由部轉辦。對於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國務院批准用地的,報部備案。
(十)及時提供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用地。對於災區交通、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用地手續。
過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設施的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及時補辦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滿不需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需要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及時依法依規完善用地手續。凡被佔地單位和群眾的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補償。
對於納入災後重建規劃的城鎮村和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受災企事業單位搬遷用地,由市縣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權限辦理用地手續。
五、實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災區恢復和重建
(十一)採用行政劃撥和協議出讓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行集資為受災群眾建設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劃撥供應用地。對採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規劃易地重建的村莊需要使用本集體之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可進行土地所有權互換調整;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劃撥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無論投資性質,土地不再重新出讓,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
(十二)調整地價標準降低出讓地價。市縣人民政府應對災後地價標準及時調整。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出讓。凡工業項目用地低於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商業等項目用地低於原評估地價的,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加大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的支持力度,為災區恢復生産生活創造條件
(十三)統籌安排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災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切實保護好耕地。在保障災後恢復和重建各項用地的同時,少佔或不佔耕地,臨時用地、過渡安置房用地涉及佔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場地時要注意剝離耕作層,過渡安置房的地面儘量採用鋪磚或鋪磚後覆蓋薄層水泥的硬化地面,為將來土地整理復墾、增加耕地創造有利條件。
災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中,要針對災區人多耕地少,臨時、安置佔耕地多的特點,對重建過程中階段性超規模的用地、臨時用地、救災搶險用地、廢棄的城鎮村和工礦舊址、災毀耕地以及保障農民長遠生計的耕地,統籌做出整理復墾安排,編制實施方案,擬定土地整理復墾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積極為災區恢復生産生活創造條件。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可調整項目實施方式,組織農民廣泛參與,確保農民在重建家園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災區土地和礦産資源專項收入的支持政策,促進災區的恢復和重建。
中央分配給地方的新增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費和其他可用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資金,向災區和災後重建土地整理復墾重大工程傾斜。對需要實施整體恢復重建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報災後重建土地整理復墾重大工程項目;對當前輕度受損的耕地、農田水利和農村道路等基礎設施,以村為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儘快復墾和恢複利用。
七、切實保護災區群眾的土地權益,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十五)及時恢復土地確權登記資料。災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儘快恢復災區的土地確權登記資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資料,對土地權利的滅失和其它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為災後重建提供確權依據,防止因災産生土地糾紛。結合重建適時開展受災嚴重需大規模重建地區的土地總登記,最大程度保護各類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十六)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的權益。災後重建用地和徵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眾的土地權益受損。今年為保障緊急用地,要迅速啟動土地快速調查和確權程序,凡災後重建需要緊急徵收集體土地的,要以適當方式告知和徵詢農民意見,現場完成被徵土地的産權調查、拍照和確認後,方可動工用地。快速調查和權屬確認結果要記錄存檔備查,對現狀有爭議的,據實記錄一併存檔。要採取多種途徑按規定做好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協調相關權益,及時化解和裁決産權爭議,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十七)維護社會各方的土地權益。災區各項規劃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設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不變時,不對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權人進行調整。如需改變原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的,應徵求原土地使用權人特別是其中的中央企業的意見。涉及土地調整、置換或改變原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的,應堅持等價交換原則,確保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對因災損毀的城鎮居民住宅用地,也應在拆除和重建前,現場完成對原居民土地權屬的調查和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
八、加強國土資源調查評價,為災區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十八)加大對災區國土資源基礎工作的支持。國土資源部加大對災區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時調整國土資源大調查等專項和中央地勘基金的部署安排,加強對災區人才、技術和數據等資源的支持和整合,進行災區國土資源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開展相關專題研究,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對災後重建的支撐服務作用。
(十九)圍繞災後重建開展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抓緊開展災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佈、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有針對性的開展龍門山斷裂係、活動斷裂和區域地殼穩定性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
集成航測和衛星遙感等數據,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縣級土地利用本底數據庫,補充調查災區各類用地特別是耕地的損毀情況,評價災毀程度。選擇嚴重受災的城鎮村作為典型地區,對災毀土地的恢復、整理與再利用技術、規劃設計方法及相關標準進行研究。組織力量支持災區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保證災區土地調查工作的進度。
災區恢復和重建是當前抗震救災工作的首要任務,災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得力班子,採取有力措施,逐項抓好災後恢復重建國土資源管理特殊支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要隨時掌握工作中的新情況,研究新問題,以實事求是、改革創新的精神,因地制宜提出解決辦法,保障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順利進行。
本通知的特殊支持政策僅適用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部統一部署,全力支持災區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國土資源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