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國務院及時制定公佈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根據《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部門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承擔著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修復毀損的林業生産設施,提供林業生産技術指導。
二、組織開展與林業有關的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評估事項主要包括:林業生産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林地毀損程度和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林業生産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林地、生態損害情況以及相關的地震次生災害等。
三、參與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側重參與編制生態修復規劃等專項規劃,並在重建規劃中重點對林業生産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保護、林地整理和復墾等提出安排建議。
四、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林業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林業生産設施恢復重建和林業生産條件恢復、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使用林地安排、林地整理和復墾等,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等恢復重建相關工作。
五、參與制定為林業恢復生産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的扶持政策。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還應當著重貫徹落實好《條例》的以下規定:一是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工作。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過渡性安置需要使用林地的,要按照臨時使用林地的有關規定准許先行使用,事後再依法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二是協助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在地震災後重建工程的選址中,避開生態脆弱地區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三是協助有關部門在安排國家災後恢復建設資金時,落實《條例》關於優先考慮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規定。四是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涉及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同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