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抗震救災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財監[2008]29 號
四川、陜西、甘肅、重慶、雲南省(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四川、陜西、甘肅、重慶、雲南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四川汶川地震發生後,財政部駐相關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順利進行。目前,抗震救災工作取得重大階段性勝利,工作重點已從前期的全力搶救被困人員轉向受災群眾安置和災後恢復重建。做好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需要幾年的時間,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監管也將是一項較為長期的任務。為了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就進一步做好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專員辦和財政廳(局)應按照中央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總體工作部署,充分發揮財政監管職責,在財政部和省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與紀檢、監察、民政、審計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監管機制,合理分工,明確職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工作。
二、強化財政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專員辦和財政廳(局)要進一步加強對抗震救災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抗震救災資金有關政策及規章制度落到實處,確保抗震救災資金不出問題、少出問題,發揮抗震救災資金效益。要高度關注抗震救災資金政策的執行情況,注意發現和反映制度執行中不規範、政策不完善的問題,督促和指導有關地區和部門特別是基層單位,從實際出發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要強化財政監督檢查,對抗震救災資金管理使用及政策執行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一經發現,依法嚴肅處理。
三、開展調查研究,完善信息溝通
專員辦和財政廳(局)要積極主動開展調研,收集相關基礎數據信息,及時反映當地有關部門在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災後重建等方面的情況、經驗、做法等,加強與財政部及省抗震救災領導機構、紀委、監察、審計、民政等部門的信息交流。對完善制度機制、加強監管以及災後重建的政策性意見和建議,要及時上報財政部。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