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二甲醚的推廣使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二甲醚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本通知所稱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O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