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嚴格耕地佔補平衡管理的緊急通知,明確提出,建設佔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補充,進一步規範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工作,嚴格耕地佔補平衡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統籌協調建設佔用和補充耕地規模。
近年來,各地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有關工作逐步得到規範,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少數地區存在補充耕地不落實、質量不高等問題。為貫徹落實最近國務院領導的批示精神,通知指出,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辦公廳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跨省域進行耕地佔補平衡。耕地佔補平衡必須嚴格限定在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督管理責任。
通知強調,要進一步規範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各市(地)、縣(市)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應立足於在本市(地)、縣(市)內補充耕地;對於在耕地後備資源少的地區,新上佔用耕地較多的非農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充分科學論證;確實難以補充耕地的,可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統籌安排,在省域內補充耕地,但必須採取有力措施,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試點,必須嚴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試點範圍內,不得跨市(地)、縣(市)設置挂鉤項目區,項目區內拆舊復墾的耕地只能用於補充建新佔用的耕地。
通知提出,嚴格耕地佔補平衡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省(區、市)要切實落實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挂鉤、補充耕地儲備庫和臺賬管理等制度,不得通過調劑補充耕地“指標”方式實現佔補平衡。根據《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嚴格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
通知強調,統籌協調建設佔用和補充耕地規模。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的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配時,應充分考核當地耕地後備資源狀況、補充耕地潛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和補充耕地的規模、佈局和時序,確保實現耕地佔補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