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通知
發行監管函[2008]142號
各保薦機構:
預先披露制度是深化發行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市場化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預先披露制度實施以來,在強化社會監督、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更加充分地發揮預先披露制度的功能,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促進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增強責任和誠信意識,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我部擬對預先披露時間進行適當調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對所有新受理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我部將在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按照反饋意見修改申請文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招股説明書(申報稿)。請各保薦機構進一步強化勤勉盡責意識、切實加強內部控制,不斷提高保薦質量。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20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