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以下簡稱《工作規劃》),全面推進青海省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工作規劃》的重要意義,全面把握總體要求
(一)深刻認識貫徹落實《工作規劃》的重要性
黨的十七大對加強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央下發了《工作規劃》。《工作規劃》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基本精神和總體要求,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明確提出了今後五年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標,作出了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治六項工作整體推進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的相關措施,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指導性文件。認真貫徹落實《工作規劃》,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是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是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內在要求,是新時期反腐倡廉建設的重點任務,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確定的各項任務,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全省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工作規劃》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深入推進青海省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二)全面把握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頒布實施以來,青海省各級黨委、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認真抓好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各項任務的落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當前,青海已進入改革發展關鍵階段,反腐倡廉建設正處於重要發展時期。認真貫徹落實《工作規劃》,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必須堅持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貫徹維護黨章,以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為主線,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全面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緊密結合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根據新的時代條件和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以改革創新精神整體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各項工作,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要求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設貫穿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個領域,體現在黨的建設各個方面;堅持改革創新、開拓進取,加強和改進懲治和預防腐敗各項工作,使反腐倡廉建設更加富有實際成效;堅持懲防並舉、重在建設,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形成有利於反腐倡廉建設的思想觀念、文化氛圍、體制條件、法制保證;堅持統籌推進、綜合治理,增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緊緊抓住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以領導幹部為重點,以規範和制約權力為核心,探索有效途徑,進一步推進青海省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不斷開創反腐倡廉建設新局面。
(三)今後五年工作目標
經過今後五年的紮實工作,到2012年,建成符合青海實際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比較健全,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基本形成,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體制改革繼續深化,黨風政風明顯改進,腐敗現象進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深入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
(四)繼續加強以領導幹部為重點的黨風廉政教育
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廣大黨員幹部深入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堅定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教育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認真學習黨的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關於反腐倡廉的重要論述。認真學習黨章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加強黨性修養和從政道德修養,增強法制觀念和紀律意識,打牢廉潔從政的思想政治基礎,不斷提高黨員幹部思想道德素質和拒腐防變能力。
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見》。堅持完善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論學習。充分發揮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帶頭和示範作用。各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每年至少講一次廉政黨課或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勢報告。把反腐倡廉教育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列入培訓規劃,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及其他幹部培訓機構教學計劃,落實教材,增加課時。在領導幹部任職培訓、幹部在職崗位培訓中開設廉政教育課。加強對新任領導幹部的廉政培訓工作,堅持新任領導幹部廉政談話制度。
加強黨的作風和紀律教育。省紀委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等部門組織開展黨風黨紀專題教育, 教育和引導各級領導幹部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實改進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作風,著力解決一些領導幹部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公僕意識,密切聯絡群眾,做到為民、務實、清廉。繼承黨的光榮傳統,牢記“兩個務必”,大力弘揚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發揚“五個特別”的青藏高原精神。大力精簡會議和文件,改進會風和文風。切實改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作風,糾正一些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國內外公務活動中奢侈浪費、違規公款消費、重大問題個人説了算以及對職工困難漠不關心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形成依法經營、廉潔從業、民主管理的風尚。切實改進高等學校領導人員作風,提高民主決策和校務公開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切實改進農村牧區基層、街道社區幹部作風,認真解決少數幹部吃拿卡要、刁難群眾和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做到廉潔奉公、勤政為民。
(五)加強面向全黨全社會的反腐倡廉宣傳教育
堅持和完善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全省宣傳教育總體部署,融入在全黨開展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之中。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宣傳思想、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部門要對反腐倡廉宣傳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進一步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格局。
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強黨員經常性教育的意見》。豐富“三會一課”內容,創新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崗位廉政教育和主題教育形式,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設並充分發揮好青海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也要建設反腐倡廉教育基地。
加大反腐倡廉宣傳報道工作力度。深入宣傳黨的反腐倡廉理論、方針政策、基本經驗和工作成果,宣傳勤廉兼優的先進典型。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和重點新聞網站、政府網站要建立和繼續辦好反腐倡廉專欄、專題節目。完善反腐倡廉新聞發佈制度。嚴格執行反腐倡廉新聞宣傳紀律。加強反腐倡廉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開展反腐倡廉網上宣傳和熱點問題引導。積極營造良好的反腐倡廉輿論宣傳氛圍。
(六)深入推進廉政文化建設
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結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開展豐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創建活動。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青海省關於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意見。結合機關文化建設,加強勤政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意識。結合企業文化建設,深入開展依法經營、廉潔從業教育。充分利用農村牧區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系統,結合農村牧區傳統文化活動,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按照《關於在大中小學全面開展廉潔教育的意見》,在學校德育教育中深入開展廉潔教育,豐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實踐活動。在家庭和社區中倡導清廉家風和文明風尚。引導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增強依法執業、公正廉潔意識。各地各單位制定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具體措施,組織實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創新廉政文化內容形式和傳播手段,擴大覆蓋面,增強影響力,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社會風尚。
三、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充分發揮制度的保證作用
(七)完善黨內民主和黨內監督制度
健全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制度。進一步完善黨的各級全委會、常委會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議事規則,明確議事範圍、議事程序。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繼續完善和推行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幹部票決制。
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制定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實施意見,在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建立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探索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建立代表提案和意見建議的處理和回復機制。制定青海省貫徹《關於在黨的地方和基層組織中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確保黨內民主渠道暢通。改進候選人提名制度和選舉方式,推廣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範圍。
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建立完善黨委常委會向黨委全委會、黨委全委會向黨代表大會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制度、全委會事先徵求黨代表大會代表意見制度、黨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全委會制度。建立健全民主評議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依法實行質詢制、問責制和罷免制。
(八)完善反腐倡廉具體制度
修訂《青海省貫徹(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制定《國有企業紀律檢查條例》和關於實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離職和退休後的從業行為。制定《青海省行政效能投訴辦法》。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反腐敗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具體工作規則。修訂《青海省紀委、青海省監察廳關於規範案件檢查工作的暫行規定》、《關於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辦法》,建立健全配套實施辦法。完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備案制度,不斷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質量和水平。
(九)健全法規制度的執行機制
制定執行黨內法規和國家反腐倡廉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執行情況評估機制、運行機制,明確制度執行的責任主體和目標要求。建立督辦機制,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法規制度嚴格執行。
四、完善監控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
(十)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加強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情況的監督。加大執行政治紀律力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和黨的集中統一,始終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確保黨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確定的目標任務全面貫徹落實。
加強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的監督。重點圍繞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確定的科學發展、保護生態、改善民生三大任務的落實,對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對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節能減排和“三江源”、青海湖流域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工程、新農村建設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和糾正違背科學發展觀要求的行為。
加強對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的監督。認真開展對涉及全局性問題、重要幹部推薦任免和獎懲等方面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的嚴格執行,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加強對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情況的監督。認真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各項規定,重點治理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收受乾股,違反規定插手市場交易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權謀私等問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從業的有關規定。
加強上級黨委和紀委對下級黨委及其成員的監督,健全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機制。加強常委會內部監督,主要負責人要自覺接受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加強同級紀委對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充分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全委會對常委會工作進行評議監督制度。
加強巡視工作和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做好對州市地的巡視,並延伸到縣市區。加強對省直機關單位、省屬國有企業和省屬事業單位的巡視,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健全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有關規定,完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整合紀檢監察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加強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的監督
加強對幹部人事權行使的監督。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報告的內容、程序、審核、紀律等具體要求。堅持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前徵求同級紀委意見的制度,堅持和完善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幹部監督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幹部監督舉報工作,發揮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作用。積極探索有效措施和辦法,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的監督,防範考察失真和幹部“帶病提拔”。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問題,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加強對司法權行使的監督。完善紀委和黨委政法委、組織部等部門在對司法機關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監督工作中的協作配合機制。重視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強化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強化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行使的監督。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青海省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等法規制度。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建立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審查論證機制,對取消和調整的項目加強後續監管。建立政府網上審批系統,推行電子監察。實行接辦分離和程序公開,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行政權力依法、公正、透明運行。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加強對財政資金和金融的監管。開展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政府非稅收入和“收支兩條線”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繼續對“小金庫”進行專項清理。加快推進依法理財、規範理財的步伐,保證財政資金高效、透明、安全使用。健全金融企業內控機制,提升監事會和內審、稽核、合規、監察等監督機構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加強案件防控工作。
加強對國有資産的監管。充分發揮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政府職能部門和外派監事會的作用。進一步完善集體決策議事規則,加強對企業國有産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交易、股權分置、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的監管。繼續完善産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規範企業資産運營的自控制度,加強對企業重組、改制、破産和國有資産運營各個環節的監管。強化對出資企業的監督和建立規範企業用人行為的制度,開展對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實行集體決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國(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力度。
(十二)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作用
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認真落實《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進一步探索黨內監督的有效渠道和方法,對監督內容、途徑、措施等進行細化,增強執行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切實改進民主生活會的方式方法,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加強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相互監督。加大對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力度,不斷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堅持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認真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施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落實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和函詢制度。推進黨務公開,尊重黨員主體地位,落實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的責任和權利,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境。認真貫徹《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批評、建議、檢舉等權利。建立健全黨的紀檢機關與組織部門有關情況通報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黨組織、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支持和保證人大監督。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制定青海省實施辦法。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加強人大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制定《青海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進一步做好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重視支持本級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人大代表視察工作,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
支持和保證政府專門機關監督。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認真開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加強對行政效能和行政權力行使情況的監督檢查,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和效能投訴中心。積極推進經濟責任審計,落實州(廳)級及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逐步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切實加強對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依法公告審計結果,促進審計結果落實。支持公安、財政、土地、建設、環保等職能部門依法開展監督。
支持和保證司法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和執行行政訴訟案件,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強化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
支持和保證政協民主監督。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完善民主監督機制。支持政協運用會議、專題調研、委員視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對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廉政等情況進行監督。各級黨委、政府要發揮政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監督作用,認真聽取他們的批評和建議,在知情環節、溝通環節、反饋環節上建立健全制度,暢通民主渠道,定期通報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辦理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
支持和保證群眾監督。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上網工程和電子政務建設,深化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制及政府信息清理工作,進一步拓展政務公開的範圍和層次。推行社會聽證、專家諮詢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落實領導幹部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重視和支持新聞媒體正確開展輿論監督。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增強接受輿論監督的自覺性,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推動和改進工作。新聞媒體要發揮作用,堅持科學監督、依法監督和建設性監督,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和事業心,遵守職業道德,把握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切實把防治腐敗的要求落實到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各個環節,最大程度地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五、堅持改革創新,深化體制機制制度改革
(十三)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進一步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制定青海省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制定公務員調任轉任辦法和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差額選舉辦法,加大競爭性提拔幹部的工作力度,在州(廳)級以下黨政幹部選拔中逐步推行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推行公開制度。不斷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制度,逐步擴大民主推薦、 民主測評參與人員的範圍,科學界定民主推薦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權重。進一步完善幹部選拔任用決策機制,規範幹部任用提名制度,黨委討論任用重要幹部推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完善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健全和完善幹部考核評價體系,制定貫徹《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等考核評價辦法,發揮考核結果在幹部任用和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十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程序、措施和範圍。依法加強對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的監督。完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服刑地變更的條件和裁定程序。健全司法人員執法過錯、違紀違法責任追究和領導幹部失職責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財政保障機制。積極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健全政法機關依法接受外部監督和加強內部自身監督制約的機制。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自由栽量權行使,制定規範的偵查、起訴、審判權力分解流程管理制度,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十五)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貫徹落實《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仲介組織分開。著力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十六)推進財稅、金融、投資體制改革
繼續深化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推進省對縣以下財政管理體制、部門預算編制改革,積極推進支出預算績效考評制,完善和規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向社會公開預算內容和轉移支付情況。全面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繼續擴大財政直接支付範圍,全面推廣應用公務卡。進一步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改革。切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推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改革。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嚴格執行資産配置管理辦法和配置標準。進一步改革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繼續清理規範津貼補貼。規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稅收減免。深入推行辦稅公開,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
完善金融企業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健全支付監管體系,完善賬戶管理系統,依法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完善反洗錢合作機制,逐步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統一的反洗錢監管體系,加強對大額資金和可疑交易資金的監測。完善防範和查處上市公司信息虛假披露和市場操縱等行為的制度。
繼續規範和完善企業投資核準制、備案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制定《青海省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公示辦法》、《青海省政府投資項目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十七)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省屬國有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建設,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逐步實行黨委(黨組)書記和總經理分設。推進國有企業監管體制改革。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追究等制度,完善國有資本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主導地位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健全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國有企業管理層投資持股制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國有金融資産、行政事業性資産和自然資源資産監管制度,建立國有企業監管體制。
(十八)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及相關改革
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實施嚴格的資格預審、招標公告發佈、投標、評標定標以及評標專家管理制度和懲戒辦法。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省級行政監督協調機制。建立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強化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加快推進全省工程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單位、評標專家信譽檔案,及時公佈各方主體的不良信息。研究制定電子化招標投標辦法。逐步構建統一的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實現招標投標信息資源共享。組建青海省招標投標協會,規範行業發展,促進行業自律。
規範土地徵收和使用權出讓制度。推進徵地制度改革,規範徵地程序,嚴格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完善補償辦法,實行同地同價,規範補償費用發放程序,建立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穩步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擴大“凈地”出讓比例。深化探礦權、採礦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編制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計劃,及時公開發佈信息,嚴格市場準入條件,規範審批管理行為。
推進産權交易市場建設。建立完善國有産權交易監管法規體系,實行企業國有産權進場交易。完善企業國有産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交易監管措施,重點建設和推廣使用信息監測系統,實現交易動態監管。建立和完善産權交易行業自律組織。
繼續推進政府採購制度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制定相關細則。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和規模。嚴格實行“管採分離”,繼續加強對政府採購各個環節的監管。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規範國有企業物資採購招標投標工作。
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規範仲介組織行為。完善以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産品質量為重點的信用記錄,推進行業信用建設。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提高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水平。整合有關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資源,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建立綜合性數據庫,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行業協會和市場仲介組織的引導規範和監督管理,防止和糾正一些行業協會和市場仲介組織在經濟活動和社會服務中出具虛假評估、虛假資信證明、虛假鑒證等違規違法問題,規範服務、收費等行為,嚴格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仲介組織健康發展。
六、突出重點,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十九)深入開展專項治理
重點解決物價、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生産、徵地拆遷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環保職責、嚴重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地方和單位,追究有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責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嚴肅處理重大質量安全事件。開展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力度,堅決查處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行為和腐敗問題。嚴肅查處徵收徵用土地和礦産資源開發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十)不斷加大糾風工作力度
強化對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和扶貧救災專項資金的監管。認真治理公共服務行業侵害群眾消費權益等問題。加強農牧民負擔監管,規範涉及農牧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治理涉農亂收費,認真解決損害農民土地權益問題。對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農惠農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和查處截留挪用、剋扣政府支農惠農補貼款等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侵害農民和進城務工人員利益問題,建立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農牧區義務教育保障機制,加強對教育經費管理和收費行為的監督,做到公開、透明。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建立醫德醫風建設激勵和約束機制,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推行網上藥品集中採購,嚴格醫藥和醫療器械價格監管。鞏固治理“公路三亂”成果。繼續做好清理規範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進一步規範節慶活動。
(二十一)健全防治不正之風的長效機制
落實行風建設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實。堅持糾建並舉,深入推進政風行風建設,進一步完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等制度。認真辦好政風行風熱線,擴大節目覆蓋面和參與面,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七、完善辦案工作機制,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
(二十二)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對任何腐敗分子必須依法嚴懲,決不姑息。以查處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案件為重點,嚴肅查處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和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利用幹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執法權、行政審批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案件。嚴肅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違反政治紀律的案件。嚴肅查處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及違法轉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違規審批房地産開發項目或擅自變更規劃獲取利益的案件,違法審批探礦權和採礦權、違法入股礦産開發的案件,金融領域違規授信、內幕交易、挪用保險資金、違規發放核銷貸款和資産處置的案件,隱匿、侵佔、轉移國有資産的案件。嚴肅查處為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和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結合省情實際,查處發生在投資環境、生態建設保護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案件,農村牧區鄉、村黨員幹部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嚴肅查處賄賂案件,既要懲處受賄行為,又要懲處行賄行為。
(二十三)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繼續推進自查自糾和專項治理。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規範交易活動。重點查處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産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礦産資源開發和經銷等領域以及銀行信貸、證券期貨、商業保險等方面的商業賄賂案件。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推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建立健全防治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意見》。建立和完善商業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把是否存在不正當交易行為尤其是行賄行為作為市場準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二十四)健全查處案件的協調機制
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能作用,加大查處案件的組織協調力度。由紀委書記擔任同級黨委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協調、指導、督辦重要案件。建立健全相關的聯席會議、協調會議等制度,完善組織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紀檢、法院、檢察、公安、監察、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的辦案協作,健全案件線索移送辦理機制,建立聯合辦案人才庫,構建快速反應、統一調度的辦案協調機制。解決紀檢監察“兩規”、 “兩指”辦案場所。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加強跨區域協作辦案及防逃、追逃、追贓等工作,進一步形成懲治腐敗的整體合力。
(二十五)提高執紀執法水平
嚴格依紀依法辦案。嚴格履行辦案程序,按照規定權限正確使用辦案措施,健全規範辦案的配套制度。堅持嚴肅執紀、公正執法、文明辦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行批捕、起訴、審判職責,懲治各類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加強出入境管理和經濟偵查等相關工作。做好案件審理和申訴復議、復查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公正第一”,確保辦案質量。加強信訪舉報工作,健全署實名舉報優先辦理、立功獎勵等辦法措施。健全舉報人和證人保護制度。對誣告陷害的,要嚴肅查處。為受到錯告、誣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強對辦案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正確履行辦案職能。保障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
牢固樹立正確的辦案政績觀,改進辦案方式和手段。堅持查實問題是成績、澄清是非也是成績,懲治腐敗是成績、預防腐敗也是成績,做到查處問題與保護黨員幹部並重。綜合運用紀檢監察機關初核、誡勉談話、函詢等措施和司法機關偵查、處罰、教育等手段,既堅決懲治違紀違法行為,又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監督管理。加強對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健全和完善集體評估、集中辦理工作機制,加大核查督辦力度,提高成案率。充實辦案隊伍,整合辦案力量。積極推行仲介機構、專家學者協助辦案的做法,通過專業評估、論證,專家鑒定等方式,為辦案提供科學依據,增強辦案的科學性、公正性。穩妥採取異地辦案、交叉辦案、協作辦案等辦法措施,增強有效突破案件的手段和能力。嚴格區分違紀與違法界限,正確把握政策和策略,綜合運用法律、紀律、行政和經濟處罰、組織處理等手段,增加辦案科技含量,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
(二十六)發揮查處案件的綜合效應
堅持懲處、教育、預防並重,發揮查辦案件的綜合作用。加強對案件的綜合分析,研究探索發案的特點、規律,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缺陷,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積極開展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説紀,以案説法,以案警戒,增強教育的説服力。實現查處案件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紀效果相統一。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
(二十七)深入學習宣傳
各級黨委要週密安排部署,認真抓好學習宣傳,把學習《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內容,列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其他幹部培訓機構的教學計劃。採取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理論徵文活動等多種形式,組織廣大黨員幹部系統學習。通過學習培訓,使廣大黨員幹部領會《實施辦法》的精神實質、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説服力、感染力和影響力,形成貫徹落實《實施辦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是反腐倡廉建設的責任主體,擔負著全面領導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政治責任。要切實加強領導,把貫徹落實《實施辦法》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列入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黨組)書記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形成黨政齊抓共管的局面。各級紀委充分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協助黨委抓好《實施辦法》各項任務的分解和落實,制定方案,具體安排,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抓好工作落實。省直各單位充分發揮作用,切實承擔各自的職責。
(二十九)狠抓工作落實
儘快制定落實《實施辦法》的分工意見,明確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各牽頭單位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分解任務的落實。協辦單位按照職能分工,積極配合牽頭單位開展工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證工作任務的完成。加強調查研究,深入了解《實施辦法》貫徹落實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解決的新思路新舉措,探索新途徑新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務求取得明顯成效。
(三十)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各單位每年要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查找問題,認真整改,總結經驗,推動工作,並提交工作報告。各地區各單位把貫徹落實《實施辦法》情況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範圍,作為工作實績評定和幹部獎懲的重要內容。省委巡視機構把貫徹落實《實施辦法》情況作為巡視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紀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實施分類指導,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