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 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強化國有資産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産,加強國有資産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國務院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産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9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和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二)政策法規局。
起草國有資産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草案,承擔機關規章和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三)規劃發展局。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佈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
(四)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産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産核資和資産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産統計分析工作。
(五)産權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産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産産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産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産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産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産權交易。
(六)企業改革局。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督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産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
(七)企業改組局。
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繼續完成原全國企業兼併破産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有關工作。
(八)企業分配局。
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九)綜合局。
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聯絡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産、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維護穩定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産管理的具體工作。
(十)收益管理局。
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一)監事會工作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
(十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
以上兩個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十四)黨建工作局(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十五)宣傳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六)群眾工作局(黨委群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中央企業團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七)研究局(行業協會聯絡辦公室)。
承擔調查研究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聯絡有關行業協會。
(十八)外事局。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九)人事局。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機關服務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局) 負責所屬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産、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管所聯絡協會的國有資産和財務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 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紀律檢查工作,設辦公室、一室、二室、三室、四室5個室(副司局級)。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産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有關行業離退休幹部管理和聯絡協會的工作繼續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