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在天津工作的農民工將享受到醫療工傷綜合保險的待遇。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為了更好地保障農民工的利益,天津市制定出臺《天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辦法》,並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廢止。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業戶籍、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並與天津市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
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給農民工的全部工資報酬確定。其中,農民工本人工資報酬高於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實行綜合費率制度,具體標準為2%。綜合費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佈。農民工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工傷費用,分別由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醫療工傷保險,應當在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30日內,到其坐落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農民工如何享醫療工傷綜合險:
一、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本辦法參保的農民工,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不建個人賬戶,不享受門診醫療待遇。在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超過最高支付限額至25萬元的部分,由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費,農民工本人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本辦法參保的農民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和天津市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