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調研檢查(第二批)的通知
國土調查辦發〔2008〕61號
北京、天津、河北、內蒙、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按照《關於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調查發〔2008〕1號)要求,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狀況,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完成第一批10個省份調研檢查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調研檢查組,對其餘21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開展調研和檢查。請各地根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調研檢查方案(第二批)》的要求,認真準備彙報材料,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調研檢查方案(第二批)
按照《關於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調查發〔2008〕1號)要求,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狀況,依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實施方案》等要求,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土地調查辦")在完成第一批10個省份調研檢查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調研檢查組,對其餘21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開展調研和檢查,具體方案如下:
一、目的
通過調研和檢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準備和實際開展情況,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和提出下一步調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原則
(一)宏觀和微觀相結合原則。既要從面上檢查、了解二次調查工作總體組織開展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也要從微觀上檢查、了解各地二次調查採取的具體技術方法和存在的具體問題。
(二)工作彙報與座談交流相結合原則。通過彙報、座談和交流,發現問題,聽取意見,充分了解各地調查工作開展的具體情況。
三、內容
(一)組織方面。
1.調查機構設立、人員配備、工作方式等情況,未落實調查機構、人員的情況及解決的措施。
2.省、地(市)、縣各級調查經費具體落實狀況,包括各省全面完成調查任務實際所需經費、目前已落實經費以及未落實經費解決辦法等情況。
3.調查隊伍(包括農村土地調查隊伍、監理隊伍和城鎮土地調查隊伍)落實狀況,確定調查隊伍的方式及目前調查隊伍開展工作的情況。
4.調查的宣傳和培訓狀況。
5.組織實施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農村土地調查方面。
1.調查底圖狀況,包括全國土地調查辦下發調查底圖和已有調查底圖狀況。按全國土地調查辦確定的底圖提供計劃,各省(區、市)全面完成農村土地調查任務的計劃安排及採取的措施。
2.在全國土地調查辦下發的省級調查控制界線基礎上,縣、鄉級調查控制界線確定方法和進展狀況。
3.全面開展調查(包括權屬調查、地類調查)的縣級單位數量及佔全省比例。開展權屬調查和地類調查的方法和要求。
4.已完成更新調查地區,開展二次調查的技術路線和方法。
5.一次調查、更新調查、變更調查成果資料的利用狀況。
6.開展田坎系數測算情況。
7.地類認定(重點是耕地)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8.按照國家對農村土地調查的內容、方法、時間等要求,完成農村土地調查任務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解決辦法。
(三)城鎮土地調查方面。
1.完成城鎮土地調查任務的計劃安排。目前,已開展城鎮土地調查數量、已完成面積及佔應開展比例。
2.按照國家對城鎮土地調查的內容、方法、時間等要求,完成城鎮土地調查存在主要問題及採取的解決辦法。
(四)基本農田調查方面。
1.全省(區、市)基本農田資料(圖件)基本狀況,主要包括基本農田是否落實在有關圖件上及圖件比例尺。
2.基本農田資料收集狀況。
3.基本農田調查(上圖)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完成調查工作方面。
全省(區、市)土地調查成果完成情況及提交省級預檢和驗收情況。
四、調研檢查省份
北京、天津、河北、內蒙、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新疆等21個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五、調研檢查方法
調研檢查主要採取集中聽取工作彙報的方式,每省(區、市)選擇1個市級和1個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及調查辦參加集中彙報交流。請參加集中彙報交流的單位了解相關調研內容,認真準備彙報交流書面材料,介紹好的經驗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組織和技術方面的主要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意見和建議。
六、分組
調研檢查共組成九個組,由全國土地調查辦領導、全國土地調查專家組成員和全國土地調查辦人員等組成,具體分組如下(每組第一名為組長)。
第一組:高延利、何 平,負責北京市;
第二組:朱留華、張明達、曾 巍,負責天津市;
第三組:馬克偉、向洪宜、許 實,負責上海市、浙江省和陜西省;
第四組:溫明炬、曾 玨,負責安徽省、甘肅省和青海省;
第五組:謝俊奇、辛麗璇、鄭 穎,負責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海南省;
第六組:韓永順、高 莉、張利衛、史良樹,負責重慶市、四川省和雲南省;
第七組:何 平、楊祝暉、李 濤,負責湖北省和湖南省;
第八組:張炳智、宋海榮、霍 淼,負責內蒙古自治區、河北省和河南省;
第九組:孫毅、梁耘,負責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七、時間安排
2008年8月2日至8月8日,實地調研檢查。
八、要求
(一)調研檢查的行程具體事宜、由各調研檢查組與相應省份協商確定。
(二)各調研檢查組返京後,兩日內提交調研檢查報告。